朱家健:須確保法援機制不被濫用

近日,一宗聲稱在暴亂現場眼睛受傷的女子,透過申請法援與香港特區政府進行訴訟,禁止香港警方從醫管局取得她的病歷,結果在持續一年多的訴訟,女子終極敗訴,香港特區政府仍然要替她向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夏X義付出巨額律師費用,換言之,訴訟雙方的訟費都是以公帑支付,誰勝誰負都是以香港特區政府埋單,納稅人均是輸家;另一宗同樣引起全城觸目的法援案件,代表法援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夏X義同樣是焦點,這案件的內容關乎食環署是否具權力清理法輪功的宣傳品,結果食環署勝訴,代表敗方律師團隊的訴訟費仍然袋袋平安,有聲音更要求法援署署長交代來龍去脈,以及要求法援署披露資深大律師夏X義在食環署案件共賺取了多少訟費。

此外,也有執業律師和大律師指出,過去兩年,涉及黑暴的刑事案件增加,個別案件被告除了申請法援,在獲批法援後,又自選大律師,再挑選另一名大律師義務加入法律團隊,然而,第二名不從法援署支取訟費的大律師,疑是由「6Y2基金」資助,先不說兩名大律師按時薪計算的工作分工是否有 (由法援署資助的大律師進行法律研習、撰寫抗辯陳述等耗時工序) 協議,變相是由納稅人資助根本已取得其他法律資源和財政資源的被告,有濫用法援資源之嫌,也扭曲了法援存在的原意。

另一引人垢病的地方,是獲批法援的申請人,竟然可以自選大律師,甚至是資深大律師,除了讓被欽點指派的大律師「肯定有工開」,有保證的穩定收入,或會讓法援資源流進某些人的口袋,難怪有人指出變相成了「黃色經濟圈」,也不排除倒過來先有案件和律師,才有法援申請人的安排,鼓勵興訟和申請法援。法援署這種讓法援申請人可以自選法律代表的做法,是在剝奪其他符合資格大律師的被公平挑選的權利,讓法援資源慣性成了某班人的餡餅,也讓原本未符合資格的大律師「插隊」優先累積出庭經驗,對其他未被欽點但符合資格的大律師欠公允,是法律公平的倒退,不但有違法援讓平民百姓都有聘用法律代表權利的宗旨,也是在助長以訴訟而非透過調解解決問題的歪風。

濫用法援,對案件訴訟各方、對法援署名冊內的大律師、對法援資源、對法援制度和對納稅人均構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原本,法援署對申請審批是應該按申請人的財政審查 (means test)和案情審查(merits test)去處理,公帑更要用得其所,如發現法援有被濫用,或法援申請人的個人財政資源已超出申請門檻或有其他財政資源,可即時終止和撤銷法援資助,並向法援申請人另行追討法援署已向法律代表墊付的法律費用。此外,視乎案情和證據,不排除個別申請或涉助訟或資助他人訴訟。

法援機制始終是公帑資源,須符合公眾利益,用得其所。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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