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反對派議員濫用公務探訪 阻礙有需要探監者應被追究

有反對派立法會議員、議員助理和區議員被報章揭發濫用特權,經常到懲教署轄下的懲教所、監獄和收押所進行「公務探訪」,但次數太多和太頻繁,被人印象是濫用了懲教署的探監機制,浪費了懲教署的人手資源,而議員每次探監,均需要佔用懲教署的探監特定房間,令真正有需要進行律師和社工「公務探訪」或家屬探訪的人士,需要等待更長的時間,資源錯配,如果議員或助理涉及不符合公務探訪的行為,須被追究公職人員失當罪。

「被探訪」的囚友或候判人士,在「公務探訪」期間,不但可以「歎冷氣」,更變相免卻當天被探訪時段懲教署為囚友安排的工作;雖然在進行公務探監前,探訪者需要先行寄存手機,但議員助理和囚友在同一個特定房間,不排除議員助理或向囚友供應其他娛樂,例如預先暗藏在衣物的雜誌,有違囚犯被囚被限制自由和懺悔的原意。議員或助理如果每星期進行多次「公務探訪」,是不務正業,更未有時間服務有真正需要的居民。

筆者記得多年前工作關係,需要向犯了刑事罪行、被監禁在懲教署院所的客戶錄取指示、給予意見等,通常需要一星期前先行致電預約,告知懲教署職員有關探監的意願和安排;探監當天,更是要預早排隊等候,因每個監獄或收押所的探監特定房間數目有限,僧多粥少,而每節探監時間為三十分鐘,如因探訪人數較多,通常需要等待一小時甚至更久。可想而知,如果議員和議員助理濫用「公務探訪」,真正有公務需要的警務人員、事務律師、大律師和社工需要等候更長時間,才能可以進行真正的「公務探訪」。因為法律程序是有規定的,囚犯有權利去取得法律意見,包括法援署安排轉介的法律服務,而律師是有責任在審訊日期前安排探監,向囚友取得認罪或不認罪的指示,也要提前告知囚友的基本法律權利、勝算、是否自辯或求情、潛在刑期,給予囚友足夠時間去考慮法律意見而作出決定。

在疫情下,懲教署的探監安排也要遵照防疫指引,以減少監督或收押所集體爆發疫症的風險,懲教署職員也將在每節探訪後為探監特定房間安排徹底消毒,一些沒有必要的「公務探監」,其實是在增加懲教署人手的負荷,令他們的工作百上加斤,同時,也增加把疫情帶進監倉的機會。

立法會議員、議員助理和區議員,不論政治立場,同樣需要回饋社會,服務市民,不宜做出與其身份不符,濫用機制和公帑的行為。監獄和收押所不是自入自出的樂園,更不能淪為政客表演的舞台,懲教署署長有權運用酌情權,拒絕個別公務探訪,公務探訪要一視同仁,立法會議員也不應該享有特權,如果個別立法會議員有濫權的情況,同樣應被譴責和追究。

作者為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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