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 區議會沒退選機制 「棄保」或涉選舉舞弊

距離區議會選舉投票日約有一個月時間,個別泛民派系可能身有屎,為了不想候選人因涉曾宣示「港獨」或「自決」,未能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因而有機會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部分泛民因而派了兩名同是泛民候選人以確保「雙保險」,結果部分選區的兩名泛民候選人雙雙獲確認參選資格「入閘」,卻現在有兩名泛民候選人互相分薄票源,未能集中選票,建制漁人得利,泛民結果「捉蟲」。

區議會選舉在提名期結束後,並沒有退選機制,在現行制度下,候選人只能在提名期內退選,有效候選人的姓名,仍然會在選票上和官方宣傳品出現,供選民選擇;不過,一旦成為候選人就要繼續需要在選舉廣告及開支作出申報,須符合法律要求。若泛民候選人出現「棄保」,即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作出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些)候選人;或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或令另一人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些)候選人;均以構成《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554章)第14條「作出某些關乎選民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視乎證據和實況,或另涉牴觸同一條例第25條「發布虛假陳述指某人是或不是候選人的非法行為」。

此外,留意到有個別媒體竟然指個別人士於提名期最後一天報名的候選人是「鎅票黨」,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作出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或令另一人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所以,這篇報導的作者和出版人已涉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條「作出某些關乎選民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另外,該篇在沒有證據下,抹黑他人為「鎅票黨」的行為,同樣已牴觸同一條例第26條「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此外,該篇報導內容與現實不符,已涉誹謗罪,有關人士可提出訴訟要求侵權者澄清、道歉和移除該具誹謗內容的新聞報導,公眾知情權可不是誹謗他人的借口。

「棄保」雖然或會是泛民的選舉工程策略,但或已涉選舉舞弊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公平公正原則;抹黑其他候選人也涉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同樣蠶食健康法治的選舉。廉政公署和選管會須主動介入調查,並不能讓破壞選舉公平原則的壞份子胡作非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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