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內地特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意義重大

上星期,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在北京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根據該《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將對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件判決的範圍和判項內容、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和方式、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的審查、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救濟途徑等作出了規定。在此之前,在香港要執行內地判決會經過重覆訴訟程序,增加訴訟時間和金錢的成本,對以公司或個人名義的訴訟人帶來不方便。

在此之前,2006年7月14日於香港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只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層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判決(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以及香港特區法院(包括香港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生效判決。

而2017年6月20日於香港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則當事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第二審判決及依法不准上訴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的第一審判決),另當事人亦可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包括由香港各級法院所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更改的命令)。這種案件一般包括夫妻財產分割糾紛、離婚糾紛、婚姻無效、撤銷婚姻、同居關係/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糾紛、親子關係確認糾紛、確認收養關係糾紛、監護權/探望權糾紛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等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根據《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319章),僅可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民商事案件判決中的金錢判項。

值得注意的是,新簽署的《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暫時仍不適用於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繼承案件、部分專利侵權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產(清盤)案件、確認選民資格案件、與仲裁有關案件、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裁決的案件等;但隨著落實是次《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將覆蓋更廣泛的民商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更進一步保障兩地尤其是港人港商在內地法院判決的權益。

《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管轄標準、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以及侵害商業秘密的非金錢責任,更進一步保障香港企業在內地的知識產權司法執行,令港商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創新創業「雙創」增保障、添動力。

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保障下,原有法律制度不變,香港特區享有獨立不受干預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在不觝觸「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規定下,為司法協助安排提供了法律依據,作出了可實際操作的安排,增進兩地人民福祉和法律權益,成就重大、意義非凡。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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