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外判檢控官簽署保密協定屬職責承諾 議事堂

特區政府的刑事案件遠超律政司編制內的檢控官,不少案件往往需要複雜繁瑣的流程,也因證物和證詞一般較多,審訊需時十數天甚至兩三個星期,案件排期或需要多個月甚至一至兩年,案件不斷積壓,於是有時律政司的檢控科會把部分刑事案件的檢控工作外判給私人執業的大律師。

2019年「黑暴」,有數千人因暴動、刑事毀壞、非法集結等案件被警方拘捕,鑒於一時之間出現海量的刑事檢控案件,律政司更需要把部分這類案件或其他案件的檢控工作,外聘於大律師來擔任檢控官的工作;當然,外判檢控官也不是義務的,而是按年資經驗等,按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等向律政司收取專業服務費用,由公帑支付。

近日有消息指出,香港特區律政司為了提高外聘大律師的高質素效率,致函外聘大律師並引述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不得作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要求外聘大律師履行外聘檢控服務時,確保不存在利益衝突,必須要遵從專業及誠信守則。空穴來風,未必無因,去年,一名獲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外聘的大律師在裁判法院擔任檢控工作期間,他的手機突然響起,令人詫異的是,該名外聘檢控官的電話鈴聲就是本月在南韓七人欖球風波中錯誤播放、象徵「港獨」的「撐暴」歌曲。

大眾在過去也留意到個別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或其他原因,而撤銷起訴或改以其他較輕罪名檢控,或拖了很久仍然未被起訴,令人擔心是否有認同極端政治立場的私人執業大律師,獲律政司外判檢控工作後,或會自作主張,或未有盡全力,又或忽略了案情的重要證據,採取消極策略,變相優待同路人自己手足,甚至放生他們,當然如果沒有證據,一切只是憑空的憂慮。

其實,作為大律師,檢控官 (雖然檢控官不一定全部屬大律師或事務律師) 需要對專業、對工作、對客戶履行職責和承諾,外聘大律師更不只是受一紙聘書(Brief)/合約所約束,而是受專業操守和紀律所規管,如果違反專業操守,已失去誠信和專業公信力,除了有機會將面臨紀律聆訊甚至被除牌,更難在行內立足。試想,如果外聘大律師違反保密協定的義務,把案情、與委聘的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代表的不作公開電郵/傳真通訊和指示,向當事人以外未獲授權人士作出披露,如此哪有誠信可言?又有哪位客人樂意繼續和她/他合作,由她/他代表自己呢?

如果案件的「結果」或起訴決定,與外聘檢控官「心底」的想法和期望不同,那麼是否與她/他自身「利益」出現衝突呢?是否需要拒絕接手獲委聘的案件呢?

尤其在涉國家安全法的案件,香港國安法第63條「辦理本法 (香港國安法) 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關執法、司法機構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護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配合辦案的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換言之,有關對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對擔任外判檢控官 (其中的訴訟代理人) 的私人執業大律師同樣適用,須予以保密,否則將觸犯香港國安法以上條文。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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