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法院暫緩判決執行《禁止蒙面規例》自相矛盾

香港高等法院於上星期裁定香港特區政府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翌日,全國人大法工委作出回應,指香港高等法院沒有權力去檢視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而該判斷和裁定權力只源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其後亦作出類似聲明。律政司已表示,將作出上訴,同時要求高等法院就《禁止蒙面規例》暫時有效或暫緩執行判決直至法院頒下上訴結果;雖然高等法院否決律政司就要求《禁止蒙面規例》暫時有效或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但基於案件牽涉重大公眾利益,而香港亦正面臨極為特殊的情況,而且律政司將提出上訴,決定頒下暫緩執行令至本星期五(即11月29日),這或基於高等法院意識到法院並未有裁定香港特區法律違憲的權力,法院的越權行為已挑起社會不滿,民意也已對法院的草率判決問責,再基於若蒙面暴徒肆虐,區議會選舉將無法如期舉行,法院將不能再承受因法官魯莽導致的指控,因而尷尬地作出折衷的暫緩執行判決一星期的決定,嘗試令所有人都暫時各取所需,但試問如果高等法院認為自己判決沒有錯,而堅定他們是具去檢視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權力,又或如他們堅稱《禁止蒙面規例》違憲,高等法院又怎會彈弓手式的暫緩執行一條「違憲」的法律?這是否對他們的判決畫蛇添足?此地無銀的暫緩執行令也進一步實證高等法院未有審查香港特區法律違憲的權力。

全國人大第一次釋法便是基於高等法院錯誤理解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而引起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香港原有法律的一部分,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八條的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同時,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這意味著《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已在回歸過渡成為香港特區現行法律的一部分。

此外,《禁止蒙面規例》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並不是如高等法院判決的無效;皆因蒙面並不是基本權利,反而,是在剝削其他人的基本權利如保安秩序有必要的知情權,而過去六個月的暴亂有目共睹,禁止蒙面的限制並不是超乎合理需要,更何況,何謂「合理」?被「再定義」的基本權利又能凌駕法律和大眾安全之上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符公眾利益的規例,這正是評估危害公安的情況!高等法院又在什麼時候被賦予可制定政策的權力?高等法院又在何時可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並駕齊驅的法定權力了?沒有權力卻要干預,是僭建權力,是越權!如果在非常時期,涉國家安全,越權就是謀權篡位的叛逆罪!在其他國家的非常時期,法官也要守法和服從國家主權的,要麼滾,要麼就是賣國逆賊。

法院需要認清他們的角色和權限是有法律條文規定的,法官的權力並不是無邊無際,是需要受到法律約束的,如果沒有法律,任何信口雌黃都可以成為道理!更何況,《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以及解釋《香港基本法》的授權和被授權的關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的授權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特區法院是授權和被授權的關係,而且解釋的條款也是有一定範圍的。如果因特區法院對《香港基本法》條文解釋錯了,這授權關係是可以被撤銷的,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可親自作出相關解釋和糾錯。

作者為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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