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 學生參加違法軍事演練令人擔憂

四個多月以來,除了假記者、假急救員、假調解員這「三害」屢涉妨礙警察執法外,近日報章揭發衝突場面竟有暴徒假扮「速龍」特警人員,魚目混珠,嘗試毆傷他人、縱人或破壞,再嫁禍給警隊,抹黑特區政府,實際上又是一場「偽旗行動」。幸而「假速龍」被警方發現後,行縱和奸計敗露彼,偽裝「速龍」的暴徒立即棄甲曵兵,狼狽逃走。

「假速龍」的裝束和裝備,假可亂真,包括仿制盾牌、頭盔等,背後又是不可告人的故事。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21條「任何人穿着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屬不合法」第(1)款,任何人穿着其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或穿着非常類似該種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騙他人,可處罰款$1,000或監禁6個月:但如獲得警務處處長的同意,演員在任何公眾娛樂節目中穿着任何制服或衣服,則不構成本條所訂罪行。第21條第(2)款的制服指政府飛行服務隊、香港警務處、香港輔助警察隊或根據香港任何現行成文法則的權限而組成的任何部隊的成員當值時不時穿着的正式服裝,而服裝包括各項裝備在內。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條「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職人員」第(1)款,任何人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促致公職人員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職責有關的任何作為或事情,不論是否意圖取得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均可處罰款$1,000或監禁6個月。第22條第(2)款指在第(1)款所訂的假冒公職人員罪的法律程序中,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被告人在有關時間並非公職人員。

上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1條是針對穿著真制服的冒警行為;第22條則是針對假冒包括警務人員的公務人員之犯罪行為。此外,若任何人製造、出示或藏有偽造的警察委任證,屬行使虛假文書的刑事罪行。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香港法例第238章)任何人「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攜帶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意圖犯刑事罪」、「攜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侵入」、「管有仿製火器」及「將仿製火器改換為火器」,即屬犯罪。

警員是執法英雄,是維持秩序的靈魂人物,任何人穿上仿真制服或以虛假文書,假冒警務人員是嚴重罪行,而被揭露的「假冒速龍特警」更是搗亂社會治安的有組織行為,其主謀、操控者和參與者均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而作制真制服或裝備提供者同樣被會視為參與罪行,被視為共犯。冒警暴徒和洋指揮是外國「顏色革命」的常用技倆,香港人須提高警惕,不要讓境內外壞份子奸計得呈。如果在區內的草叢或其他地方發現可疑裝置、武器等,請即報警,可望減少罪案發生的機會。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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