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 香港禁蒙面法是「絕對瘋狂」嗎?

   
香港黑衣人蒙面騷亂(暴動)4個月未能平息,給香港帶來沉重的災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的授權,制定了《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與現行世界不少國家的禁止蒙面法的內容相比較,香港的禁止性規定還是很寬鬆的,但末代港督彭定康把它說成是「絕對瘋狂」,實在是沒有理由。實際上,該規例該還體現了一種「溫良恭儉讓」的精神。
如林鄭瘋狂 世上有禁蒙面法國家也瘋狂「溫良恭儉讓」見於《論語.學而》。子禽問子貢,孔子周遊列國,如何得知邦國政情呢?子貢說,這是孔子秉持溫良恭儉讓的結果。溫和、善良、恭敬、儉樸、謙讓是儒家待人接物的態度,但不宜過分強調。否則,溫文爾雅的態度,就會被理解為懦弱,也可能被彭定康之流說成「絕對瘋狂」。可以舉例如下:

(1)香港禁蒙面法,違例者最高罰款是2.5萬港元、監禁1年,但「限奶令」,帶兩罐嬰孩奶粉出境,最高罰款是50萬港元、監禁兩年,孰輕孰重?加拿大禁蒙面法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孰輕孰重?彭定康是英國人,英國號稱是文明、民主的故鄉,早在1714年英國已有《騷亂法》(TheRiot Act),最高刑罰是死刑,到1967年才廢除;早在1723年,英國已有《禁黑面法》(The BlackAct),嚴厲懲罰塗上黑臉、防被認出、在皇家林苑出沒的人,最高刑罰也是死刑,該法到1820年代才被廢除。在人類歷史上,這才可以稱為「絕對瘋狂」的事例。如果林鄭瘋狂,則世界上目前已有禁蒙面法的國家,也是瘋狂的國家。到底是林鄭瘋狂,還是彭定康的祖先們更為瘋狂,對此,香港民眾自有公論。

(2)這還不算瘋狂,彭定康及其在美洲的友人,還把香港制定的禁蒙面法與香港子虛烏有的「禁止人權民主自由規例」相提並論,把香港黑衣蒙面人反對禁蒙面法等同反對「禁止人權民主自由規例」,要給予道義、立法、經濟、培訓、策劃、謀略、救援、逃亡、退路、應對等方面的支持。香港的蒙面暴徒,本與3K黨徒、蒙面歹徒、蒙面劫匪等作奸犯科同類,搖身一變卻成為爭取人權、民主、自由的英雄。這不是絕對瘋狂是什麼?

(3)如果彭定康、希拉里等個人行為還不算瘋狂,則美國制定《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交由眾議院通過,準備交由參議院通過,再交由總統簽署,並懲罰香港懲治蒙面暴徒的政要。香港騷亂的蒙面暴徒,現已逐漸成為過街的老鼠。蒙面黑衣人的暴行,與美國歷史上300多場騷亂有過之而無不及,但美國卻是雙重標準。在美國騷亂是被鎮壓的,但同類的事情在香港,美國是要褒揚的。美國此舉,要把淪落的蒙面黑衣人的暴行,當作是香港人權及民主的表率,算得上是瘋狂的國家行為。

其實,禁蒙面法不但不瘋狂,甚至有超越「溫良恭儉讓」之舉,也可以舉3例說明:
(1)按照法定程序,禁蒙面法要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但指揮前線警察止暴制亂的警務處長卻沒有出席或列席該等會議。高官問責制未能使警務處長成為行政會議成員,但政府也未據《基本法》第55條第3款落實行政會議列席制度。或許是溫良恭儉讓或其他原因,了解前線運作的警務處長沒有以主要官員的身分列席會議,與會者中也無人提出有此必要。如果警務處長出席會議,了解情况,大概不會建議,有關規例在9小時後的周末生效。這等於說,從下午到凌晨有法律真空期,黑衣蒙面暴徒可以提早蹂躪香港,並在周末瘋狂報復。這種宋襄公式的安排,事發後行政長官在記者會上作了沉痛說明,不再贅述。但這種兵家大忌,確要管治者引以為鑑。

(2)宣布禁蒙面法記者會上,有記者問香港是否出現緊急情况,行政長官的回答也不能令人滿意。從《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的名稱和內容來看,有關規例要在香港出現緊急情况,需要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才能制定,不必經過立法會審查。如果沒有緊急情况發生,也就沒有禁蒙面法或更多規例的制定,條例明文規定可多達14項。這種緊急情况要與基本法第14條第3款請求駐軍協助維持治安相區別,也要與基本法第18條第4款的緊急狀態相區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頒布有關規例,自是行政長官認識到有關緊急情况已經發生,但警隊力量還足以應對。如果行政長官認為警隊力量還不足以應對,基本法第14條第3款可以運作,該判斷權屬於行政長官。如果行政長官認為香港政府已經不能控制動亂,而動亂危及國家統一和安全,基本法第18條第4款就可以運作,但該判斷權屬於中央。在文字上,緊急情况和緊急狀態也有所不同。這是基本法明文規定的內容,律政司及其律師們應當掌握,不能一知半解,更不能不求甚解。
為維持行政主導 立會無權審查「規例」

(3)禁蒙面法要不要經立法會審議?條例和規例(附屬法規或附屬立法)關係在香港特區法律中是比較複雜的,未必都發生上、下位法的關係。例如:《逃犯條例》附有20個規例,都是在中央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與外國政府移交逃犯的協定。雖名為規例,但實際法律效力優於條例正文,在規例未規定時,才可適用條例。基本法第48條規定了行政長官職權,其中一項就是「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第62條又規定了特區政府職權,其中一項就是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附屬法規就是規例。為了維持行政主導,立法會無權審查規例,基本法也找不到授權立法會進行審查的規定。基本法第73條第1項是對立法會廢除條例的授權,但受基本法第74條的限制,並不是對立法會廢除規例的授權。基本法第39條第2款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牴觸。從香港法院可以解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角度看,法院可以解釋禁蒙面法是否牴觸該條例,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基本照抄有關國際公約的,而該國際公約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最終解釋權的限制。從這個意義上說,香港法院包括終審法院也是不能自把自為,越俎代庖。作者是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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