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評論:迎“五一”勞動節 看標準工時立法

作者:文滿林

“五一”節就到了。每年一到這個時候,勞工階層、工會團體都例必舉行各種活動包括酒會及遊行,以示慶祝這個勞工大眾節日,以及向有關當局反映勞工訴求和不平。今年也不例外。

從現實來説,自香港迴歸之後,勞工階層的確得到特區政府在各方面的重視,例如將五月一日定為法定有薪假期;政府有關部門也在“五一”節前夕舉辦慶祝勞動節酒會,廣邀不同勞工團體和工會負責人出席;更委任一位勞工界代表人物進入政府行政會議作為成員,以便反映勞工階層意見及建議。所有這些,在“九七”迴歸前之港英政府是從未有過的。在改善和保障勞工階層權益方面也做了不少修訂工作。例如設立最低工資立法,修訂許多勞工不公平待遇如工傷事故、遣散賠償;推行僱員強積金計劃等等。勞工階層得到應有保障遠比迴歸前得到很大改善和進步。這是值得勞工階層認同和歡迎的。當然,還有一些不如意的問題,仍待政府、勞方及資方三方面進行磋商解決。例如當下面對的設立標準工時立法問題,就是其中之一。大抵需要各方面商談、作出妥協,需要時間和一個過程才會得到解決。不能三年再拖三年。

“合約工時”南轅北轍

標準工時,在香港任誰也説不清楚。因為早在上世紀二三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除了一些文職行業以及政府公務員有所謂朝九晚五的八個小時工作之“規定”之外,其他眾多行業都沒有定時返工定時放工的,尤其不少以勞力為主的行業。可以説,任由僱主老闆説了算。其原因,大抵是一半由行業傳統性質所致,另一半原因則是當年沒有勞工組織進行爭取。一直“拖”到今時今日。大有一種習非成是的性質。

近年勞工界爭取的所謂標準工時,應是根據早在一百多年前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倡的爭取到的“三八制”的標準工時,即每天二十四小時,分八個小時工作,八個小時休息,八個小時睡眠。這是最早的最理想的“三八制”標準工時。在一百多年前西方一些國家尤其是工業國家所實行的。但在一些非工業國家及落後國家並沒有實現。

然而作為國際大都會的香港,究竟要不要實行“三八制”之標準工時制度,近年來一直引起爭議。尤其面對企業大僱主老闆的反對。因為,制定和落實標準工時立法,必然影響和衝擊僱主的利益,尤其是在不少行業奉行沒有定時放工的環境下。當然更多的是憂慮行業本來是每日工作十小時或更長工時的,現在一旦立法實行八小時的所謂標準工時,讓工人提早兩個小時收工,減少兩個小時工作,很大程度受到損失。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們在計算成本時,習慣計算工人工作十個小時而不是八個小時。僱主老闆對制定推行標準工時提出反對和擔憂是不言而喻的。故當下之“標準工時委員會”之資方代表提出另一種計算標準工時方式,就是“合約工時”來代替勞工團體提出的“標準工時”。

政府也應積極斡旋

從性質來説,“合約工時”與“標準工時”有不同的分別。“合約工時”主要是由老闆僱主在招聘工人時制定一個工時合約讓應徵工人去簽。全由僱主作主導,工時可能是八個小時,也有可能是九個小時、十個小時或十一二個小時。“合約工時”定出之後,做不做由應徵工人考慮。要做這份工作的,就得要簽要履行,要麼就做不成那份工。僱主提出的這種“合約工時”顯然與標準工時南轅北轍,有違標準工時的原意和性質的。

從另一層次和概念來説,什麼樣的工作時數才是標準工時呢。至今,勞工界仍未提出一個準確的時數,是八個小時呢,或者是九個小時或十個小時才是標準工時。假若勞工界明確每日工作九個小時為標準工時的話,看看僱主老闆的反應如何,作為一種試探方式。這不失是個妥善的作出善意的解決方法。總比現在僵持不下的勞資雙方“標準工時委員會”各有各行實際得多。而作為政府也應該積極進行斡旋。

標準工時立法是當下勞資雙方有待解決的、且是最關鍵的勞資關係問題。香港是國際大都會,周邊國家和地區都先後推行標準工時,難道香港還要繼續拖下去嗎?儘快推行標準工時,不但洗脱勞工階層幾十年來一直受到僱主老闆剝削的“污名”,同樣也為老闆洗脱利用工時剝削勞工的“罪名”。勞工階層享受標準工時帶來之一種尊嚴以及一種平等的工作環境和休憩時間,比什麼都重要。同時也必然在工作中帶來動力,為公司老闆帶來裨益,相得益彰。若不,為標準工時立法爭持不下,雙方僵持下去,無論對勞工階層、對公司企業老闆甚至對整個香港社會都不是一件好事。

【大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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