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媒體不能濫用第四權角色

警務處國安處近日採取行動,高調拘捕曾於去年策劃或參與泛民「35+初選」人士,其中,警方也到了至少三個傳媒機構,限該等媒體於七天內交出與案件有關的文件,當中並不涉及與採訪或新聞有關的資料,事緣個別媒體也曾推波助瀾,宣傳「35+初選」,或涉違反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另外,早前也有媒體因濫用香港特區政府的查冊服務,用作非申報的用途,涉嫌作出虛假陳述,警務處同樣要求媒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人員資料;此外,運輸署和土地註冊處也有向「被查冊」的人士、車輛持有人或業主作出「善意提示」,此舉猶如好意的「打草驚蛇」,令當事人更好預早準備及防範,減少被滋擾甚至乎避免發生刑事案件的風險;例如,如果車牌號碼被查冊,他人獲悉車主的姓名或地址,或會被犯罪集團的目標,如趁屋主不在時進行爆竊、或對車主進行跟蹤或構成人身安全威脅;而如果物業被查冊,或會被犯罪份子製作虛假文件以進行潛在詐騙,所以現在業主也可向土地註冊處申請付費的「善意提示」服務。

我們要明白,香港特區政府斥巨資去研發、營運和維繫多個部門的查冊服務,主要目的是為市民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並把服務電子化,方便真正用家,須知道去維持一個大型數據庫的營運,是每天的「燒銀紙」,就憑香港特區政府向用戶收取的行政費,可能連租賃伺機器、購買數據容量、電費、行政開支也不足夠;相反,這類查冊服務的目的,並不是讓傳媒用作調查目標人物,更不是要讓車輛持有人、業主等受到不明人士滋擾,我們要明白傳媒有自己應有的角色,記者不是偵探,不應做出超出工作職責的範疇。

而且,個別歷史悠久的媒體已有自己的檔案室及電子數據庫,如果數據從合法途徑取得,在內部數據庫尋找資料根本不構成違法;又另一個譬如,坊間有他人或地產代理會自發對發生不幸事件的新聞剪報並輸進資料庫,建成所謂「凶宅網」,如果資料是屬真實並從合法渠道取得,其實如果媒體從這些數據庫取材,根本不會構成犯罪。

媒體應演好自己的本份,不能濫用身份,不能模糊角色;不要以為頂着第四權的帽子便能為所欲為,任何人士包括媒體均不能進行違法或損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媒體更不能訛稱公眾知情權或新聞自由,而去作出一些損害他人權利的事情。傳媒沒有免死金牌,任何記者如作出僭越法律的事情,同樣要依法被追究,承擔責任,新聞自由從來都不應該是傳媒的免責金牌。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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