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 須嚴謹把守選舉門檻

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已展開,不同陣營的政客已分別報名,有反對派政客曾揚言,因擔心過去的某些言行或會遭到取消資格(DQ),也已安排了PLAN B作為後備人選。讀者不禁會質問,究竟為何這類政客會有先見知明,會預期自己不獲通過選舉門檻?很簡單,這些政客過去曾表態支持「港獨」、「自決」;又或曾稱「港獨」是香港前途出路選項;或他們原本所屬的政黨或政團擁抱「港獨」主張;又或他們是違法「公投」的堅實支持者;此外,這些政客或曾在不同場合亮出代表「港獨」的文宣,例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或橫額,這種向他人宣示「港獨」思潮的行為,在六月三十日生效的香港國安法已構成「分裂國家罪」。

被DQ不能成為立法會候選人,不一定罪大惡極,只要未能表明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未能表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選舉主任將根據法律和事實去確定獲提名人士是否符合參選資格。此外,隨著香港國安法生效,任何反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人士,也屬未能真誠擁護香港基本法;此外,若叫叫喊「結束一黨專政」這類大逆不道言論的政客,或已牴觸香港國安法的「顛覆國家罪」。若日後因違反香港國家安全法被判罪成,該等人士會喪失出選包括香港立法會的選舉資格。

可是,自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此後的特首選委選舉、鄉郊和村代表選舉、兩次立法會補選、區議會選舉、各個選舉主任的通過獲提名人士的參選資格各有差異,即是沒有標準,難以服眾,很簡單,來屆立法會選舉只說五個地區直選選區,都有五名有地區民政事務專員兼任的選舉主任,是否有五套主觀的不同標準,暫時評論仍是言之尚早;過往就曾有負責南區區議會的選舉主任,寧放病假,也沒有去執行職務,後來才被另一名選舉主任才被臨危受命處理提名,不禁令人質疑那名放病假的政務官是否存在瀆職之嫌,若不勝任選舉主任的工作,她也更不勝任政務官的工作,須被革走。去年區議會選舉,只有一名獲提名人士被取消參選資格,但很多非建制派人士在當選區議員後,便肆無忌憚地播「獨」,令人不滿選舉主任的工作,並質疑選舉主任的準則何來。

在過往的選舉,個別政客更對確認書抱著藐視和敵視的心態,例如,個別政黨參選人集體拒絕簽署;有的政客不簽署確認書;卻找來一本基本法作道具連同提名表格一併提交,有的政客竟帶同外國旗幟一起報名參選;有的政客在確認書上另加上表述;有的政客即使表面簽署了確認書的行為,卻向外宣稱簽署確認書只是一種儀式或程序,日後繼續我行我素;筆者認為上述的政客,包括沒有履行簽署確認書的基本要求,又或表明不擁護香港基本法的人士,已喪失參選資格。

確認書是一紙文件,也是獲提名人士要符合參選資格的條件之一,否則,難道確認書只是一張備忘錄或通告嗎?法律是既定程序,是必須遵守,不是獲提名人士或選舉主任喜歡去選擇性遵守和執行;選舉主任同樣有責任去替立法會選舉參選門檻把關,以摒除「獨派」人士參選,若果選舉主任未能替來屆立法會選舉的提名嚴謹把關,依然沒有統一標準和準則,那麼特區政府也須即時把瀆職的選舉主任一併拿下,依法革職並送官究治。

作者為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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