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行政長官到北京述職是憲制一部分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到了北京,向國家主席習近平述職,這除了是要向習主席匯報香港情況,反映部分港人訴求和遇到的挑戰。行政長官向國家主席述職,不但是禮儀,也是憲制的一部分,體現了國家在特區行使主權。

過往,歷任行政長官除了在任期到北京述職外,亦有在不同與國家領導人同場的場合,爭取向他們匯報香港最新情況。而到北京向國家領導人述職,則是一個正式的官方安排場合,是特區行政長官由下至上向國家領導人的匯報,其中,包括讓傳媒拍照的公開環節,以及內部討論。

向國家領導人述職已是特區行政長官工作的一部分,亦體現行政長官一職是如《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指「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特區行政長官有兩個角色,既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也要向香港特區負責。《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特區行政長官述職,亦體現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一個好例子,《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述職其實是一個地方長官向國家領導人的匯報,就像商界的區域主管向總公司管理層的定期匯報,不只是禮節性,也是每年聽取最高管理層訓示和增進感情千載難逢的良機。

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基於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國家領導人聆聽特區行政長官的匯報,也會表達對特區的關心,這亦是香港同胞的一份光榮。行政長官就技術性的問題,通常也會在北京述職期間,與中央相關部委的官員進行對接,這是履行向香港特區負責的職責。

其實,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的情況是理解的,而特區行政長官的述職,從選擇地點在首都北京,也可以看出國家和特區的關係,也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行使主權的象徵。

曾有前行政長官以「做好這份工」去形容特首崗位,其實,行政長官的崗位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職權也離不開《香港基本法》與中央人民政府相關的憲制責任,包括《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五)條「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第四十八(八)條「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及第四十八(九)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可見,特區行政長官述職,除了是行使職權,也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信任和認同。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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