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請包致金重新認識國家憲法和人大架構

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日前出席一個有關法治的公開活動,期間作出了公開的演說,在未有作出充分資料搜集,竟胡說八道,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釋法會為法治帶來「長期傷害」,令人匪夷所思,他是否有其他人不知道的用意,我們不得而知,但他的言論曲解了人大釋法,矮化了人大的架構和權力,並扭曲了香港基本法,存在誤導大眾,有必要作出澄清。

在沒有該方面的基礎常識,豈能班門弄斧?若不是該方面的專家,更不應信口雌黃!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包致金是否有思量自己的崗位和角色?他應考慮他是否具資格作出有關言論,否則,請不要獻醜。

作為法官,不是應該保持政治中立嗎?若他在政治上存在偏見,則令人質疑他過去或將來作出的判決,若一個法官沒有公信力的話,將動搖香港司法獨立的信心。

我國的司法體系是單一制,國家最高權力的機關為全國人大,其常設架構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憲法和權力均來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也有釋法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的一部分,若包某胡扯全國人大「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這番謬論是歪理連篇,難道,有錯判誤判的案件,是「無王管」的嗎?

國家憲法是「母法」,香港基本法是「子法」,兩者的關係是「母法」與「子法」關係的授權和被授權,香港基本法的權力來自全國人大的授權。回歸二十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法律作出五次釋法,全部均是有理有據有需要,並不是沒有約束和不克制。若法官貿然作出不恰當的言論,不但有損司法獨立,這種偏頗和有違常理的政治表態,是貶低了法官的地位;在未有某領域基礎認識下,或未有「做功課」,卻指手劃腳,指鹿為馬,現在出醜於人前,難道法官所說的任何話也永遠是對的?難道地方法院判決竟能凌駕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法律是有根有據有來源,規範了權利和義務,其不是因應個人喜惡而作出無邊無際的「自由創作」。若負責某專業範疇的官員或前官員無法無天,說出與其專業和大眾共識觝觸的言論,是無法可依,無則可守,應該公開道歉和引咎辭職,否則,在壞份子的「反面教材」效應下,只會禮崩樂壞。

法官也只不過是普通人,是一份職業,同樣有權利和義務去遵守,若然連底線也守不住,哪有法治?更豈能談法治?

法官也只不過是負責法律的官員,沒有免死金牌,若然連基礎法律認識也不清楚,「要問責」和「被譴責」,這兩個機制,理應同樣適用,否則,豈能服眾?

這個包某,並不是我們尊重的包青天包拯大人!линкбилдингпродвижение сайта адвокатакак красиво красить губыреклама на ramblerцены на товары в китаеcatdog.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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