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簽訂民商事案互助取證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與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大法官,昨日在深圳簽訂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

袁國強:簡化了行政手續

該項《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旨在協助兩個司法管轄區的訴訟人在民商事案件中,能更有效率和明確地取得證據。

袁國強表示,現時香港與內地之間就民商事案件的取證互助已有法律框架,但在行政安排上比較複雜,雙方互相發出的取證請求書須經中間機關送遞,例如香港當事人要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經過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到最高人民法院,最後才發還到相關法院。此外,訴訟人並不完全清楚內地和香港根據各自的法律可提供哪類協助,以及請求書需載列什麼內容。訴訟人可能需要等候相當時間,才收到其請求結果的回應。

袁國強解釋,今次簽訂的安排,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改變,而是在行政上簡化了手續,往後將會直接由香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作為香港的指定聯絡機構,而內地則是各省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聯絡機構,不用再透過其他相關的單位,目標是在6個月之內可完成有關手續。

他又指出,特區政府早於2016年初已開始與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磋商,根據香港與內地兩地民商事案件審判的實際需要,訂立上述安排。上述安排的訂立,並不會改變香港與內地關於民商事案件取證方面的法律。

【商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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