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評論:司法覆核拒簽確認書必敗

作者:黃熾華

「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報名參選立法會議員,卻未有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確認書,選舉主任7月22日以電郵要他限時答覆並澄清「但事實上你仍然繼續主張和推動香港獨立?」各界堅定支持選舉主任的舉措和詰問,支持立法會不能被「港獨」分子混入作為分裂國家、破壞「一國兩制」場所。可是,梁天琦卻采取「拖」字訣要蒙混過關,並夥同社民連等參選人,提起「司法覆核」。我們向這些人警告:想由高院來「司法覆核」符合基本法條款的「確認書」,違憲違法,必定失敗!

司法人員已效忠基本法

首先,這是要借司法機關反法律的陰謀伎倆。所謂「司法覆核」(JudicialReview)又稱司法審查,是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公共機構行為是否合憲、合法的審查。在香港,司法覆核與違憲審查雖然都翻譯為JudicialReview,但違憲審查都包括針對違反基本法的行為和立法。立法會參選人簽「確認書」要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乃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民黨要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司法機關人員來「審查」這合乎基本法的第一百零五條的確認書,豈非要司法人員與公民黨一起來反對這基本法的法律規定?這種拉司法機關的大旗作虎皮正好表明他們是基本法的法律盲或反對者。

審核基本法本末倒置

其次,要司法機關審核基本法是本末倒置。司法機關的職責,審核的是官員、行政、立法議員下至百姓、參選人和選民他們施政、法治、選舉是否合乎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在7月15日參選立法會提名前,已提示參選者必須留意基本法第一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留意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留意第一百五十九條(四)「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方針政策相抵觸」。因此,司法機關要「司法覆核」的,就是「港獨」分子的參選政綱和行動是否抵觸基本法上述規定準則,審查公民黨成員反對簽合法確認書,而非跟著公民黨指揮棒否定基本法。

其三,簽確認書的「司法覆核」是僭越基本法解釋權。按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司法機關只是香港「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它只能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可以越俎代庖解釋和反對簽署合乎基本法的「確認書」,故「司法覆核」違憲違法。

「司法覆核」陰謀不會得逞

其四,提簽確認書「司法覆核」違背早已行之有效的《立法會條例》規定的第40條「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已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以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選舉主任信納根據《立法會條例》,有權判別候選人並無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喪失該資格。

因此,「司法覆核」簽確認書既是借司法機關僭越人大常委會解釋和修改合乎基本法的立法會選舉規定,也是妄圖藉「司法覆核」支持「港獨」分子在立法會內與他們狼狽為奸分裂中國。然而,380萬合資格選民眼睛是雪亮的,決不容分離主義分子陰謀得逞;而已宣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司法人員也能識穿「司法覆核」目的,挫敗他們破壞合憲合法選舉制度的陰謀。

【商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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