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哲:亂過馬路活該受重罰

幾乎每天都有交通意外,涉及亂過馬路的例子多的是。每次見到橫衝直撞的人,都替他們和司機擔心,這是害己害人的不當行為。
有次見到交通紅燈亮着,有個女士看到對面有自己想搭的巴士「埋站」,立即跑過去,沒顧及身旁有無來車,危險萬分。另一個例子是行人可過馬路的綠燈已停,有人仍「打斜」過馬路,結果被交通督導員截住發傳票。此人還不知悔改,破口大罵:「你快點寫單啦,我若不是趕時間也不會衝燈!」
有朋友告訴我,有次大班人「衝燈」,她在「是否衝燈」之間猶豫不決,結果最後一個衝燈,就被警察逮着。她覺得自己只錯在「不及早衝燈,不然在人多雜亂中怎會被抓着」云云。有朋友過馬路例必不理會交通燈,說:「我不信司機敢撞我。」筆者行過日本東京的馬路,就算沒有來車,只要行人燈未亮,所有行人都不過馬路,這種好紀律值得學習。
警方由本月11日起在全港進行大規模打擊「無合理辯解」而違規過馬路的人,一律罰款2,000元。以下情況均屬違例:在交通燈控制的15米範圍內不依燈號指示過馬路;在距離行人天橋或行人隧道的15米範圍內不用之過馬路;違反警員、交通督導員或學校交通安全隊員指示過馬路;「綠公仔」開始閃動時起步過馬路;攀越路邊圍欄或中央分道帶過馬路;在「紅公仔」亮着時橫過或開始橫過車路。
警察日前一天內在西九龍發出百多張亂過馬路的傳票,重罰可起到阻嚇作用,減少意外發生,但這無疑浪費警力,很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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