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煽動散播病毒和違反防疫規例是不負責任

近日,某討論區有多個留言帖,包括有自稱疑似確診者開玩笑的詢問「某區有哪家藍店茶餐廳的奶茶好喝?」暗喻會到該等食店或慫恿其他疑似確診者去不同食店刻意播毒;另一留言帖主題為《緊急!港大黑人於藍店公然散播病毒》;另有食店涉嫌於社交平台發布多篇帶煽動性文章,公然發表言論煽惑他人違反防疫規例。

首先,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確診者應該親身經歷,不幸確診新冠肺炎的苦況,上呼吸道和喉嚨嚴重不適的灼痛,加上因肺部炎症引起的咳嗽,發燒至續數天,期間失去食慾和味覺,嚴重者更可能昏迷甚至乎死亡。患病期間又可能傳播給同住家人,又要家人勞心勞力的照顧,香港特區的醫療系統又暫時飽和及超出負荷,患者未必能得到及時的治療或藥物;另外,患者更因病不能上班至少一星期,造成收入損失,手停口停。試問又何必去讓他人承受這種不必要的痛苦和無奈呢?為何要刻意延續傳播鏈?為何要讓他人陷於不安和不適呢?人家也是有關心他的家人的!

相反,即使不幸染疫,更要保護身邊的人,無論認識的或不認識的,更要即時停止戶外活動或主動接觸他人,斬斷社區傳播鏈。況且,這種明知自己是確診者或「帶毒」,卻刻意播毒,就是「投毒」行為,是危害他人的身體,導致他人集團「中毒」甚至死亡,也是在擾亂社會的公共秩序。

《香港國安法》第24條列明「恐怖活動罪」,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犯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涉嫌觸犯國家安全法和《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香港法例第599A章)第32條「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外,煽動散播病毒者更可能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4條「以未有指明的方法企圖謀殺」、同條例第17(a)條所指「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和普通法的投毒罪。

現在香港在疫情籠罩下已水深火熱,任何鼓吹他人對疫苗接種中心和強制檢測中心做出破壞行為,或慫恿他人拒絕接種疫苗,或煽動他人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的行為,不但違法更是不道德,這可不是「攬炒」和開玩笑,而是令其他市民蒙受嚴重傷害,是罪孽!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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