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法官判案被索償的啟示

2018年,當時為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審理了一宗原本很簡單的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件,然而,整個審訊卻較預期的冗長,總共達91天木最後,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審訊期間,被告在審訊出庭時曾遲到一分鐘,卻被當時的法官下令須繳交一百元保釋金以確保準時出庭;被告後來向區域法院入稟,過長的審訊是變相禁錮,喪失自由,事件令入稟人蒙受傷害和損失,索賠金額逾170萬元;何麗明原暫委特委裁判官卻指入稟人是在濫用司法程序,並要求剔除入稟人申索,並沒有提交任何抗辯書,違反命令,區域法院法官因為被申索人沒有提交抗辯書,駁回被申索人剔除申索的申請,判入稟人(即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件當時的被告)勝訴,賠償金額將有待評定。
換言之,這宗申索案的被申索對象是法官,案件因由也是源於法官判案的手法,雖然被申索人被判敗訴,但卻不是因為案件的事實經過、法律和理據,而是基於被申索人沒有在限期前提交抗辯書,即是因為文件不齊全,而基於對申索人的公平原則和程序,區域法官判處申索人勝訴。
這可是一宗法官因為審訊而自己需要「上身」的案件,法官因為審案而成為另一宗案件被申索的被告。當然,此前,同一宗行人不小心過路案件也衍生時任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罕有地「通輯被告代表大狀」事件,這背景也變相增加了脫罪案被告對法官作出申索理據支持和信心。
法官如果可會被追究審訊時態度和做法的責任,則不排除個別法官會投鼠忌器 審訊時有所顧忌和考慮自身利益,傾向「錫身」,或「怕惡」,或更多涉暴力案被告將脫罪,更會發生法官被恐嚇等,法官因而更難做到判案時公平公正,不畏強權。
當然,個別涉黑暴案的法官判決真的讓人大跌眼鏡,涉雙重標準,或真的把罪「惡」和凶「惡」的被告放生。法官不是聖人,也會犯錯,法官也只不過是法院的官員而已,甚至也是受薪僱員,自然不能不受約束,不能沒有監督,沒有制衡,否則法官權力無限膨脹,如果在審訊期間,我只是說如果,法官在審訊時期控制不了個人情緒,或如果與訴訟其中一方有私人恩怨,我只是說如果,可能會拖長案件,令案件各方受盡精神折磨,或增加不合理限制,甚至乎「通緝大狀」,審訊可能因而陷入失控,但法官又是在該法庭審訊時最具權力的,誰敢與她/他相面對質?
法官沒有免死金牌,可以被起訴,可以成為其他案件的被告,假設是不小心駕駛等涉事實的案件,但如果因為審訊案件而惹上官非,則於理不合;當然長遠需要制定可以監督各級法官的有效機制,不能再繼續只由法官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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