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 國家安全立法是國家行為

【國家安全立法是國家行為】港區國家安全立法有望在近日完成,令一群蛇蟲鼠蟻聞風喪膽,時辰到,他們要不逃亡到境外,要不停止再進行禍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勾當,聽後發落,或洗手革面。為何國家安全立法威力能震懾一眾壞份子呢?

其實,對曾在內地或海外生活的朋友而言,國家安全立法並不陌生,大部分國家都有自己的一本或多本有關國家安全、反恐、反分裂、反間諜的法律和執行制度,用意是在該個國家的內部保安和防範極端恐怖主義,令城市變得更安全,宜居宜業,持續發展;以美國為例,尤其在911襲擊以後,除了反恐法律以外,負責對外對內的安全部門更擴充編制,當地市民也普遍不會抗拒。

企業在使用金融銀行服務時,也對反洗錢條例並不陌生,這些金錢規管是針對不明來歷的資金和黑錢,避免國際金融渠道成為涉犯罪、涉毒品、涉恐怖組織的非法資金的流動,從而遏止和箝制恐怖組織或恐怖份子在各地的違法活動。

港區國家安全立法主要涵蓋四個範疇:(1)顛覆勢力;(2)分裂勢力;(3)勾結境外勢力;(4)恐怖主義。顛覆勢力包括煽惑、策動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政權,也應包括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例如「違法佔禍」、「反修例黑暴」均被定性為意圖顛覆政權的「顏色革命」均見到外國干預的影子,待條文定稿後,我們將有更清晰概念。分裂勢力則包括「港獨」、「台獨」、「藏獨」、「疆獨」等分離主義,例如在香港,「公投」、「自決」、「自治」均是「港獨」的舊酒新瓶。境外勢力包括台灣獨派陣營和其他海外的非民間力量、組織、團體,甚至乎是其他國家及其部門、單位、國會、議員、政客、智庫及/或境外情報機關,甚至是自稱「境外流亡政府」的非法組織,當然,要界定為「勾結」,須符合非民間/官方正常交流、非友好的敵意行為和企圖。最後,恐怖主義的釐定,除了是泛指被聯合國和國際刑警列作恐怖組織、通緝名單、不受歡迎名單的組織或個人,日前,香港多次揭發大批爆炸品,已見到香港本土的恐怖主義的雛型,並與「港獨」、「黑暴」結合。

國家安全是國家行為,同為特別行政區的澳門特區已落實多年,澳門光彩輝煌且更勝從前。此前,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制度真空,仿如無掩雞籠,由國家層面為香港特區進行國家安全立法後,無損市民集會、遊行、通信、旅行、講學、上網、對外交往和宗教活動的自由,對奉公守法的市民生活並無絲毫負面影響,反而,令香港特區變得更安全,保障市民的合法權利,市民安居樂業。國家安全立法是國家對香港特區委以重任的預告,是國家對特區市民的責任和承諾,更是對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的定海神針。

文:朱家健

香港資深時事評論員,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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