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 葵 :自由的註腳

從電台聽來的一個本來是很平凡的小故事,卻讓筆者深思。節目主持人講述他在香港一條大街上見到一對年輕男女吵架,他並不認識二人,估計他倆是戀人或夫妻。二人越吵越厲害,路人側目,匆匆而過。主持人認為在大街上吵架,有點那個。吵架騷擾別人原就是不妥。筆者很認同。
料想不到,這種小事也有人在該節目的面書上以錄音回應。該聽眾沒有直接說主持人對那二人吵架的判斷是對是錯,但認為二人的行為有兩種可能:一是可能把大街看成是自己的家,所以無拘無束地吵架;二是可能是戲劇學院的學生在排戲。這位聽眾說話時語氣堅定,認定在大街上吵架並無不妥。主持人在節目中把該段錄音播畢,然後感謝這位聽眾的回應,也婉轉地表示他不適合作「大街吵架無所謂」的結論。作為另一聽眾的我,聽到這裏,不禁發出會心微笑。
本來是再普通不過的生活閒談,但只要被套上「追求自由」,一切擾人行為似乎變得合情合理?筆者不敢苟同。
「自由」,有政治哲學上的解釋,也有學術上的含意,有思想家更將之分出二百多種理解之多。但一個基本的意思應該是:自由是一個人憑藉自身意志自我支配,作出行動,並為此對自身的行為負責。筆者尤其喜歡那駐腳:「對自身的行為負責」。人人都愛自由,毋庸置疑。但是,香港有七百五十萬人,每個人若都想做什麼就去做什麼,都不理會別人的感受時,豈不大亂?這並不是自由,而是霸權。行為科學家格雷夫斯(Graves)認為,一個人的價值觀可以分多個級別,其中有「自我中心型」和「堅持己見型」,這類人信仰冷酷的個人主義,自私和愛挑釁,難接受不同的價值觀,希望別人只接受他們的價值觀。
筆者覺得,這兩個級別的人與該聽眾何其相似。大街就是大街,怎能視為「等於自己的家」?香港地小人多,鬧市裡,即使是一條較寬闊的街道,一個人走路的步伐若稍慢,也會阻人前進。「把大街當作自己的家」?即使是在自己的家,吵架聲浪大,也會影響到鄰居,也是不容許的。說到「可能有人在排戲」,真是在街上排戲,事前也要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否則也屬阻街。
自由可貴,但不能濫用。以「自由」之名,阻人返工、肆意破壞,相信大家在過去一年並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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