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戴耀廷倡「協調機制」換湯不換藥

「佔中三丑」之一戴耀廷早前分別在報章撰文和接受訪問,對他擬推出的「雷動計劃2.0」,洋洋得意,手舞足蹈,欲對反對派的立法會選舉排陣點指兵兵;後來又稱要建立「公民參與」的協調機制,協調政黨和潛在候選人,取代「初選」,又構思「民間投票」和「民調」為選情試水溫,再以眾籌籌募協調機制所需資金,更離譜的是戴耀廷期望促成「棄選」共識,簡直毋視選舉法例。

戴耀廷所提出的選舉協調手段,包括「初選」、「民間投票」和「棄選」,均是沒有法律基礎,在過了提名期後,候選人更不能撤回提名,這些倡議更會構成對某些候選人不公平的舞弊行為,他所倡議的「棄選」或已違反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554章)第8條「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及第9條「作出某些關乎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任何人在選舉中對另一人施用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脅迫手段/或任何人在選舉中以欺騙手段,以誘使該另一人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這樣的選舉協調手段,除了讓個別候選人獲得提早曝光的機會,對其他潛在候選人不公平,也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條「並非候選人亦非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所以,任何參與反對派「協調機制」的候選人須攤分該機制所衍生的宣傳開支。

協調機制另一詭異之處,是在協調機制後期,交由選民自行配票,不但違反選舉原意和制度,更已偏離了民主原則,把選舉舞弊的風險轉移至選民,致使選民在自行配票時,該等選民有機會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條「作出某些關乎選民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這包括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些)候選人;或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或令另一人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了某(些)候選人;或令另一人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戴耀廷作為法律學者,卻不務正業,屢次干預公平的選舉機制,戴耀廷借民主之名,干預民主,說白了,就是為了滿足他的操控選舉慾望,把準候選人、選民玩弄於鼓掌之中。過去數年,戴耀廷毋視選舉法律,嘗試借他的「風雲雷雨」構想,呼風喚雨,挑戰法律的底線,意圖令選舉成為他把玩扯線的遊戲,這須被叫停,執法機構須主動作出調查,不能任由一干人等肆意再行干預香港選舉,是時候匡正香港的健康選舉風氣。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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