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反自動當選運動」的操作涉違反選舉例

反對派兵分多路,在多個地區衝鋒陷陣襲擊警署和堵路,又以「接機」及「和你飛」名義連續多天大鬧機場;有反對派政客劍指年底區議會選舉,發起「反自動當選運動」,鼓勵反對派嘍囉到自動當選的選區出選,企圖在區議會選舉取得更多議席 ,搶奪區議會的話事權,以及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取得更多選委席位。

該計劃聲稱,若有多於一名反對派有意角逐同一個選區的議席,即他們口中的「撞區」,則會溝通協調,也不排除會以「初選」方式解決。事實上,「反自動當選運動」的安排,或已涉抵觸《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554章)的條文。

選舉應符合法例要求,良性健康競爭,優勝劣汰,令選民憑選票選出代表自己的賢能。但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條「賄賂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的舞弊行為」,若任何人舞弊地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該另一人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報酬,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那麼,反對派所謂「協調」,誰說了算?怎樣勸退另一人不參選?是否涉利益交易?這「協調」不透明不公開,對其他參選人造成不公平。

參與「反自動當選運動」的人,很可能包括議員助理,這或存在利益。要知道,議員擁有聘用助理的大權,假設議員以工作崗位脅迫助理在區議會選舉作出參選、不參選、調區出選、換區出選、在指定選區參選,這意味着該議員及議員助理,或涉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規定的「舞弊行為」。

以誘因/報酬,或涉脅迫手段,影響他人出選或不出選的決定,有違選舉的合法、公平、公正,廉政公署應調查「反自動當選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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