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可借鏡澳門的國家安全本地立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作為國家的一份子,維護國家安全乃港澳特區應有之義,國家安全立法不但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發展利益,更是保障權利的基礎。港澳特區的基本法也分別列明國家安全本地立法的義務。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早已於2009年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澳門特區第2/2009號法律),落實澳門特區的本地國家安全法立法工作。根據該法律,規範了「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法人的刑事責任」、罰則等;若該法無專門規定者,補充適用澳門特區《刑法典》和澳門特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回顧2008年,澳門特區政府也向各界做了諮詢工作,聽取社會意見和建議以完善草案,最後,絕大部分團體意見均贊成立法。

國家安全本地立法為澳門特區的繁榮穩定打下堅實的基礎,澳門發展有目共睹,立法後,澳門居民繼續以祖國作強大後盾,安居樂業,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確保國家對澳門特區行使主權,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澳門居民法定權利和自由持續獲得保障,《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可靠的法律和安全保障,也向投資者大派定心丸。

於2018年,澳門特區根據第22/2018號行政法規,設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訂定了該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運作。委員會的組成由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並由澳門特區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其他委員包括澳門特區行政法務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法務局局長、司法警察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面對香港境內和境外的潛在風險,以及個別「佔中」、「港獨」分裂分子在港搗亂活動的破壞、與不知名人士/團體的聯繫、受到黑金資助,均屬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特區有需要履行《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國家安全本地立法的責任,以法律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安全和自由,同時,也顧及了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發展利益。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instagram post onlineadvertisement on phoneузи малого тазаразмещение рекламы интернетsunnicplaces to see in moscow rus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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