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 澳門國歌法已立法 香港如何借鑒立法經驗

繼上星期淺談了澳門在監管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法例,今天在談論澳門另一較香港先行的法律。

澳門自回歸時已實施《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例(第5/1999號法律) (法規內容已被第1/2019號法律重新公布),而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1月通過把全國性法律《國歌法》納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後,澳門特首崔世安亦於今月初作出批示,新的《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指示澳門的電視台及電台,須於每年國慶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歸紀念日、元旦及國際勞動節這些特定日子的早上,須播放國歌或澳門特區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並將於6月1日生效。澳門特區的這些規定,正是國歌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的良好公民教育。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於2017年11月通過把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區政府更有憲制責任為國歌進行本地立法,而香港特區政府也已啟動《國歌條例草案》的本地立法程序,並於1月下旬進行首讀,稍後完成草案二讀辯論、三讀、刊憲便將正式成為本地法律,屆時,國歌在香港的奏播將受到法律保障。

同是特區,澳門在國歌法本地立法較香港更有效率,而澳門現行的《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例,已對國歌的歌詞、曲譜和奏播有一定法律保護,包括規定主要澳門特區官方場合必須奏唱國歌、亦規範演奏國歌時蓄意不依歌譜或更改歌詞、修改國歌的歌詞將面臨刑責;同一法律亦規定國歌或其歌詞和曲譜不得奏唱、展示、使用或變相使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澳門行政長官以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限制或禁止奏唱、展示、使用或變相使用有損國歌或其歌詞和曲譜的莊嚴及嚴肅性的其他場合或場所。澳門法律規定奏唱國歌時,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根據澳門《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例,故意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作出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澳門《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例的另外兩個亮點為「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及「新聞媒體宣傳國歌」,是一種國歌教育和普及宣傳,讓學生和大眾學習國歌奏唱禮儀。香港特區的《國歌條例草案》也有類似的把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內容,香港特區於本地立法後,可參考澳門特區過去近20年的國歌中小學教育工作。

澳門特區的國歌本地立法已實施逾19年,達到預期效果和立法目的,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在通過《國歌條例草案》成為本地法律後,可借鏡澳門的成功立法歷程,學習澳門特區的執法經驗和國歌教育工作,取長補短。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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