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駁回梁游上訴 維持褫奪議員資格裁決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宣誓風波司法覆核案,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政府勝訴,梁游宣誓無效並喪失議員資格。梁游之後就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上周開庭並聽取各方陳詞後,今早頒發判詞。上訴庭駁回兩人的上訴,維持取消兩人議員資格的裁決。法庭並裁定,訴訟費全由梁游支付。

法官判詞要點

《基本法》在本港屬至高無上,特首亦有憲制責任落實《基本法》。

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對該議題作出審判。

當法院這樣行事時,法院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或削弱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和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的憲法規定依法行使他們的權力。

《基本法》第104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作出宣誓的憲法規定,履行該規定,並不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程序。

《基本法》第77條賦予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並不適用於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宣誓的情況。

根據案情,2016年10月12日,上訴人等在妥為獲邀作出就職宣誓時拒絕宣誓,他們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釋法》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

上訴庭表明如有需要,可於明早開庭聽取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的申請,而梁、游一方律師指將研究判詞後決定是否上訴。
【大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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