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評論:「港獨」無法無天 懲處有法可依
作者:宋小莊
8月5日晚,香港民族黨在金鐘添馬公園舉行「港獨」造勢會,這是回歸以來香港的第一次,也是回歸以前(英佔香港)所未見。警方統計有2800人參加,陳浩天、梁天琦、陳國強、中出羊子、賴綺雯等人上台演講,不少獲得提名參選立法會選舉的「港獨」分子也在現場。他們揮舞旗幟,叫囂不但要有人進入立法會當議員,還要滲透政府和警隊,還要動員、發展青年學生,還揚言不排除以暴動形式奪取政權。
然而,參與「港獨」造勢會的有很多人戴口罩,怕給認出來。他們知道為「港獨」造勢是犯法的。為何明知犯法,還有成百上千人參加,而回歸前卻沒有人參加呢?難道是「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民不聊生嗎?當然不是。可能只有一個解讀,就是回歸前後,香港有關禁止「港獨」活動的法律都相差不遠,但回歸後的執法意識、執法力度卻遠有不逮之故。
集會煽動「港獨」依法可治罪
由於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受挫撤回,有人誤解香港無法懲治分裂國家的罪行,誤解者還包括「港獨」造勢會的組織者和參與者。但不論在大陸法系的國家,還是在普通法適用地區,法盲不能免責,政府有解釋法律的義務,消除法盲。對此,政府上策是治亂於未萌,中策是懲治於既亂,下策是放任於已亂。
在香港特區,像這種規模的集會,根據《公安條例》的規定要得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要接受警務處長和一般警員的規管。該條例第Ⅲ部分「對集會、遊行及聚集的管制」有20項條文,包括警務處長的一般性權利、對公眾集會的規管、公眾集會通知、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等。參與該等集會的人,有違上述規定,據《公安條例》第17A條的規定,經公訴程式治罪,可處5年監禁;經簡易程式治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3年監禁。即使沒有暴力事件,也可以治罪。如有暴力事件,還有可治之罪。
在台上演說者,可治以《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和第10條的「罪行」。演說者「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都符合第9條「煽動意圖」的規定。至於第10條的罪行,則包括「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香港有前官員和大狀認為,煽動罪只能在引發暴力或騷亂情況下才能治罪,這是不對的。普通法的判例,並不皆如此,筆者翻查過往有關案例,都不是這樣。當年(1996年)彭定康作出修訂,想添加「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等字眼,但沒有生效。該修訂反而證明原條文沒有要「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的含義」,如果原文已經包含要導致暴力或引發社會動亂才能治罪,那麼為什麼彭定康要試圖修改呢?
台上、台下都有區議員,很多人只是以為參選立法會議員才要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其實,參選區議員也有此義務,見於《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34(1)(b)條。有違者,《選管會(選舉程式)(區議會)規則》(第541F章)第104條「虛假聲明」可以處罰。
「港獨」造勢會,有旺角暴亂的組織者,已被起訴。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的規定,經公訴程式治罪,可處10年監禁;經簡易程式治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5年監禁。《立法會條例》第39條規定,在投票日前的5年內,被裁定或曾被裁定觸犯任何罪行(不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不少於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都喪失立法會的提名資格。旺角暴亂今春發生,梁天琦是該暴亂組織者之一,即使顧及初犯,對他的量刑也可能超過3個月。如果律政司和法院對旺角暴亂的法律追究可以提早,他就不符合被提名資格,也就不發生他的提名是否有效的問題了。
在「港獨」造勢會上,「港獨黨」的陳浩天揮舞民族黨旗、歸英派的賴綺雯展示英國國旗,皆違法。《公安條例》第3條規定,有關的旗幟是禁止展示的,任何督察級的警務人員是有權禁止該等旗幟展示,有違者經簡易程式治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2年監禁。如不加以制止,他們還會重犯。
陳浩天的民族黨是否已經註冊,是警方調查的事項。如該黨在《社團條例》註冊,則據《社團條例》第5D條的規定取消註冊,或第8條的規定,禁止運作。對有關幹事追究刑責。如按其他條例註冊,也應根據其他條例的規定,給予取締。
「佔中」未受懲治發錯誤信號
據香港媒體報道,組織、參與「港獨」造勢會的大多都是年輕人,他們在回歸前後出生,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接受教育,他們出生時,也知道香港基本法已經制定或已經生效,香港是法治地區,完全看不懂中文或英文的法律條文的青年人絕無僅有。為什麼明知犯法,還要以身試法呢?
筆者認為有三個原因:一是違法「佔中」沒有得到懲治,向他們發出錯誤的信號。如這次「港獨」問題還得不到適當處理,第二波「佔中」或第二次「港獨」造勢會還會發生。二是香港基本法的權威在年輕人中還沒有得到樹立,他們在中學或大學接受的是錯誤的香港基本法的教育,正確的香港基本法的教育還沒有形成。三是香港賴以維持的法治的理念已經遭到破壞,社會上和學校裏瀰漫着所謂公義大於法律的謬論,以訛傳訛,誤人子弟。當務之急,應當旗幟鮮明懲處「港獨」,禁止所有「港獨」分子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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