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時評:借司法覆核護獨是徒勞的

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等人,就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立法會參選人簽署「確認書」,分別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厘清合法性及撤銷有關做法,並要求在立法會選舉提名期結束前開庭。法庭昨指不認同案件有迫切性,拒絕在提名期結束前開庭,反對派以為利用司法程序,可以在提名期完結前攪局,為「港獨」張目的圖謀宣告失敗。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有堅實的法理依據,需要確認和聲明的內容都是基本的政治常識和法律要求,並無越權,根本目的是不讓立法會選舉成為「港獨」興風作浪的場地,阻止「港獨」進入立法會,維護立法會議員的合法性,以及議事堂的正當性。別有用心者企圖借「司法覆核」護「獨」,注定是徒勞的。

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法律依據完備。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選管會負責進行和監管選舉活動,並規管選舉程序;同時它的權責包括采取適當的措施步驟,以確保選舉在公開、誠實及公平的情況下進行。確認書所明確的正是與立法會選舉相關的程序議題,選管會有其法定權力,亦是其本職工作。

同時,《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議員當選後,仍得在就職時再次依法作出相同內容的宣誓。確認書要求參選人簽署的,是基本法的第1、第12及第159條的內容,三條條文從憲制高度示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香港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以及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與「一國兩制」方針相底觸。這項聲明並沒有超出法律要求的額外內容,從政治層面而言,則是參選人公開明確對「一國兩制」這一政治基礎的認識。無論是法理上、政治上,參選人都沒有拒簽確認書的理由,以「越權」及缺乏法理依據的「政治篩選」藉口提出司法覆核,完全站不住腳。

簽署確認書是依法辦事,反對派意圖以司法覆核去推翻簽署確認書這一要求,說明確認書擊中了「港獨」要害,具有巨大的法律和政治威懾力,令「港獨」分子無法蒙混過關、欺騙市民,也讓港人認清到底是什麽人在「港獨」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口是心非。高院法官認為,為了保障選舉的確定性,法庭不適宜在選舉中途介入,拒絕緊急處理確認書司法覆核申請,梁天琦等人企圖在提名期完結前試探能否打開「港獨」入閘缺口,想著可以打正「分離」、「港獨」的旗號參加立法會選舉的謀算,已然落空。「港獨」違反基本法,主張「港獨」並參加立法會選舉,便是明目張膽地作「港獨」的政治宣傳,絕不屬於「言論自由」,而是違憲違法的政治行為,必須果斷依法采取措施阻遏。不要以為祭起司法覆核可當做「港獨」的護身符,這是絕不可能得逞的。

【商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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