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評論:為拒確認書而司法覆核無理取鬧

作者:黃熾華

「港獨」分子梁天琦正在施拖延之計,抗拒選舉主任要他表態是否仍「繼續主張和推動香港獨立」。可是梁天琦近日在網上設facebook專頁稱「自己會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此種迫於無奈、答非所問、迴避是否主張和推動「港獨」的詰問,正表明他想蒙混過關削尖腦袋鑽入立法會繼續推動「港獨」的圖謀。遺憾的是,公民黨和社民連一些參選人員,既不和「港獨」分子劃清界線,續拒簽確認書,並要為拒簽提司法覆核。這是違憲違法的行為,必須揭穿和抵制。

何謂「司法覆核」?司法覆核又稱司法審查,是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公共機構及政治行為是否合憲、合法的審查。在香港,司法覆核與違憲審查雖然都翻譯為Judicial Review,但違憲審查都包括針對是否違反《基本法》的行為和立法。據此含義,我們就能判斷今次的「司法覆核」違憲違法。

《基本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

首先,拒簽確認書就是拒絕遵守《基本法》規定。確認書是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參選之前拒絕這一法定要求,就表明他(她)心要抗拒《基本法》和不願效忠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需要司法覆核和審查的,正是這幫心中有鬼的參選者。

其次,「司法覆核」《基本法》是極荒謬絕倫的違憲行為。「本民前」的梁天琦反對的是《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公民黨、社民連反對的就是上述《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試問,香港的司法機關可以推翻《基本法》的上述法律去迎合、支持你們拒絕簽署合憲合法的確認書嗎?《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司法機關只是香港「政治體制」的一部分,法院法官和司法人員只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解釋和支持合乎《基本法》的確認書,妄想以「司法覆核」靠司法人員來審查、推翻《基本法》,豈非違憲違法?

「司法覆核」圖謀定必受挫

其三,藉辭「言論自由」反《基本法》是扭曲法律。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行為都必須合乎《基本法》;在香港特區的個人以及一切組織團體都必須以《基本法》為活動準則。因此,香港《基本法》的所有160條規定都是香港特區的有機組成部分,條文之間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繫的,必須把《基本法》的每個條文放在整體規定中來理解,放在香港特區制度體系中來把握。各取所需、斷章取義,將《基本法》只理解為「言論自由」正是「港獨」分子和反對簽確認書者的違法把戲。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是香港政治體制的組成部分,故立法會議員也是治港人員,不允部u港獨」分子在立法會內鼓吹分裂國家和破壞「一國制」的大政方針。而圖以「司法覆核」寄望法院法官和司法人員僭越人大常委會解釋、扭曲《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來迎合「港獨」分子和反中亂港者的圖謀,一定會被挫敗而不能得逞,謂之不信,請拭目以待!

【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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