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時評:法律不容「港獨黨」存在

商報時評:法律不容「港獨黨」存在

 

「港獨」,於法理情,都不容,更莫說竟然變得如此明目張膽﹗繼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公然提出「港獨」訴求後,昨日,竟甚至有人宣布成立以「民族自強,香港獨立」為目標的「香港民族黨」,其綱領還說「支持並參與一切有效抗爭」。可以看到,「港獨」已非純粹一個口號、一個主張,而是發展至實實在在地有人企圖組黨推動。對此,社會各界豈能不嚴肅正視﹖政府豈能置之不理,聽之任之﹖必須依法處理了﹗

毋庸置疑,「港獨」違反《基本法》。《基本法》第1條開宗明義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3條也明確指出,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等行為。顯而易見,「港獨」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即使23條尚未完成本地立法工作,但不代表這條憲制性法律不存在,更不代表有人可以完全漠視或肆意違反之,當中不應存有任何「真空期」,以至「港獨」能夠乘此空隙胡作非為,更別論第1條亦已明文確立香港不可脫離國家,這也是今日香港特區賴以存在的第一原則。過去,有人公然提出「港獨」主張,實已違反《基本法》規定,超越了言論自由的界限﹔現在,有人更進一步地公然組黨尋求獨立,則已屬於採取實際行動進行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等行為了,難道當中還有半點辯駁空間嗎﹖

這個黨所謂「支持並參與一切有效抗爭」,其召集人昨公然稱,若受到威脅會用「對等武力」阻止,這亦恐已觸犯了包括《公安條例》在內的法律。《公安條例》旨在維持社會秩序,理所當然不會容許任何暴力行為。當中,第5條禁止任何社團組織、訓練或裝備以便使用或展示武力以宣揚任何政治目標,一經定罪其社團成員可判監3年、其管理者更可判監10年﹔其黨綱之中及組黨之時事先張揚使用武力進行抗爭,又有否違反相關規定呢﹖至於,倘若真箇訴諸武力之後,則必然違反《公安條例》以下規定,包括﹕第17條禁止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及在公眾集會或遊行時攜有攻擊性武器﹔第18條和第19條更分別禁止任何企圖導致或導致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集結和暴動﹔而第26條和第27條亦禁止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打鬥和在公眾集會倡議使用武力,等等。事實上,警方乃唯一獲法律授權使用武力的執法者﹔否則人人可以動武,又哪有社會秩序可言﹖如果有人違法,警員理所當然會以適當武力加以阻止,違法者既不能夠拒捕、更不能夠還擊,所謂「對等武力」本來就是極之錯誤的主張。普天之下,莫不如此,香港也不例外。

「港獨」及「港獨黨」現在雖仍不成氣候,但若任其發展,甚至姑息縱容,只會令其變本加厲,愈趨放肆,以致後患無窮,將香港拖入萬劫不復之深淵。必須防微杜漸,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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