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不要對普遍定期審議以偏概全

各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按照普遍定期審議機制提交的第三次報告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部分,整合意見和提交意見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自去年起對聯合國會員國的人權狀況進行第三輪普遍定期審議工作,而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三輪定期審議已定於今年11月進行,中央人民政府將會就此向聯合國提交報告,而這報告亦包括香港特區的部分,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早前也已邀請公眾提出意見。

有香港壓力團體最近也針對香港特區部分的第三次報告提出類似意見書。但部分內容似乎以偏概全,筆者舉數個例子,這些民間意見書把一些衝擊法治者形容為「人權捍衛者」,未免本末倒置,把法治和人權放在對立面,似乎變相令守護法治和捍衛人權背道而馳;其中亦把部分香港政治團體未能成功註冊成為社團、公司及未能在銀行開立銀行戶口而大造文章,撰寫者須知道註冊公司和社團的目的,如申請人的目的不明確甚至違法,把關部門便有條件、亦有道理不批評該等申請,正如全球也對洗黑錢及金融監控之監管有一定要求,銀行不予個別人士或團體屬合理的商業決定範圍,以保障銀行和金融體系的合法利益。

個別報告撰寫者也斷章取義式地抹黑警隊和執法者,誣陷警方「過度使用武力」,屬斷章取義,未有對香港「違法佔領」等對香港法治和市民造成的負面影響作詳細描述。此外,該些民間報告也含糊地指出香港新聞自由「急劇倒退」、「獲取政府資料非常困難」,只是主觀評述而未有列出事實根據;另報告書也像「標題黨」及斬件的形式帶出「有損學術自由」,卻未有帶出事件的來龍去脈和背景,如高等學府副校長遴選中個別候選人的背景是否符合遴選要求等,卻只帶出撰寫者所得到的「香港應該撤銷特首擔任大學校監必然制」結論,未免不太全面,這種表述方式,主觀並帶來偏頗的政治立場地貿然下一個結論,並未有反映事件的真實情況,筆者認為是不公平的。就去年底有英國政客被拒入境香港,報告撰寫者也大造文章,要政府就某一個案「交代」,須知道各地政府也大條道理可以保安或外交事務等理由拒絕個別人士出入境,這也是國際慣例做法。

法律方面,「民間報告」也似乎只選擇性地作表述,在未有正確理解香港法律制度下,未有準確認識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架構和職能,竟指「NPCSC不是司法機構也並不獨立…(第五次釋法)…削弱了對司法機構獨立的信心」,屬邏輯錯誤和對香港法律的錯誤認知;或許,該撰寫者也過分害怕和擔心《基本法》23條的立法,卻指「公民社會擔心因《基本法》第23條而制定的國家安全法會成為打壓人權和民主發展的工具」,香港人未免「被代表」了!

任何普遍定期審議意見,宜中立和反映實況,再附以理據,才具說服力,也不應戴上政治有色眼睛。要令社會進步,聲音要理性、客觀和全面,才能放上大雅之堂。

作者為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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