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評論:難道要讓在囚人士在牢房歎世界?
作者:朱家健(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最近,有在囚人士因獲得終審上訴申請許可,獲暫時保釋候審,但他們不但沒有痛定思痛,反而高調地向懲教署反映和投訴,要求改善在囚人士待遇,意圖把「爭取權益」的戰場延伸至牢房。該等在囚人士一時又不滿獄中餐單,一時又不喜歡蹲點名的安排,不客氣說一句,獄中待遇就是這樣的,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
按該等投訴人的邏輯,在囚人士應該好食好住,錦衣玉食,穿金戴銀吧!社會需要明白,在囚人士因為犯了刑事罪行被判入獄,彌補他們所犯下的錯事,並加以反省,在服刑期間,他們的生活模式及選擇權利必須受到限制是理所當然的,若坐牢仍能體現自由自在、無拘無束的個人化生活,違背了坐牢和區隔的原意,那還有什麼懲罰可言?倒不如把犯了嚴重罪行的罪犯判處在自己家中服刑算了!
更何況,香港的監獄制度完善,已為在囚人士提供健康和有尊嚴的基本餐飲,亦有職業培訓和更生安排,即使在囚人士乃戴罪之身仍獲得適當和合理待遇,且設有恰當的投訴機制,該等投訴人的申訴簡直是無風起浪。監獄內有監獄內要遵守的規矩,這是常識,亦因要同時顧及保安、人手安排和懲治本質的考慮,囚犯不能「隨心所欲」是硬道理,這也是各地監獄待遇的共同點,該等投訴人的申訴根本不能成立。
年輕抗爭者對懲教署負責管教關懷助更生的工作一知半解,只顧誇大其辭來吸引報道曝光,毋視監獄的懲處性質和法治社會的懲治制度。在囚人士的部分權利被剝奪是受懲處體制的一部分,他們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負責是法治社會的象徵,限制部分權利是他們罪有應得的代價,這是古往今來的定律,難道在囚人士在囚房「歎世界」和自由才是平等和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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