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評論:必須依法追究犯罪暴徒
作者:余耀榮
違反法治必須依法追究,絕不心慈手軟。
4月27日警方再拘捕去年11月西區示威時故意衝擊警方防線、堵塞馬路演變成「佔領西環」的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及「香港眾志」常委林淳軒等9人,他們被帶回西區警署,分別被落案控以「參與非法集結」罪、「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等罪名,下月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廣大市民表示大力支持警方的行動。
回顧去年11月6日晚上,在社民連、「香港眾志」等團體的策動下,有千多人衝向中聯辦附近的道路,堵塞交通,與警方對峙,向警方擲物,有人還手持竹枝、雨傘、磚頭準備跟警方搏鬥,他們已經完全超出了和平集會示威的範圍,也變成了破壞公共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的行動,觸犯有關法律。因此,警方此次拘捕和律政司的檢控,完全是基於上述事實而作出的。如果這種明目張膽的行為都不被追究,香港會變成無休止的混亂狀態,市民受痛苦,無法生活下去了。
必須明確,根據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7條等法律,保障港人擁有和平集會及遊行的自由和權利,但這種自由和權利並不是無限的和絕對的。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有需要在確保市民權利以及公共安全和公眾秩序之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
香港《公安條例》也規定,集會遊行必須事先得到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要求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在使用自由表達時,理應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
根據法律,參與非法集結的最高刑罰可被處監禁5年。煽動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阻差辦公及襲警,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
反對派企圖用「政治檢控」這些大帽子,掩蓋他們的違法行為,以便逃避法律的追究。由於去年這9名暴徒「佔領西環」犯了「非法集結」罪和「煽惑擾亂秩序」罪,因此近日香港警方把他們拘捕,這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在此可以給一些反對派警告:不遵守香港法律,日後一定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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