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社評:梁振英告梁繼昌無關「破壞行政立法關係」
特首梁振英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日前就UGL事件發表的言論構成誹謗,並要求賠償。梁振英又透過特首辦聲明,有關訴訟費用由他本人支付。梁繼昌對梁振英作出極其嚴重且失實的指控,梁振英透過法律途徑維護個人名譽和權益,是法治社會的正常行為,並非開「特首告議員」的壞先例,更與「破壞行政立法關係」扯不上關係。相反,梁繼昌、反對派將法律問題政治化,混淆是非,轉移視線,企圖逃避法律責任,才是不尊重法治,扭曲行政立法關係。
立法會議員有監察官員、政府的權力,基本法和立法會特權條例亦保障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這並不意味議員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可胡說八道,有「免死金牌」。離開了立法會議事堂,即使在立法會大樓內,議員都沒有了言論免責的特權。梁繼昌發表有關UGL事件的言論,不在立法會會議舉行時,更重要的是,他提出的指控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已構成對梁振英的惡意誹謗。梁繼昌無中生有、惡意中傷,遭到控告後,為逃避人清譽的法律責任,就使出反對派最拿手、最廉價的伎倆,將梁振英依法維權舉動政治化、妖魔化,散播「特首史無前例打壓議員」、「破壞行政立法關係」的歪理。明明是傷害人者,卻扮成受害者,顛倒黑白,以此誤導公眾,博取同情。
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受到保障。梁振英既是特首,也是一個市民,當個人名譽受損害,當然有通過法律手段討回公道的法定權利。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認為,議員不應在無事實根據情況下,任意對官員作出批評;亦不認同梁振英向梁繼昌發律師信追究責任,等同破壞行政立法關係,因為議員都必須守法,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亦指出,梁振英是行政長官,都可以採取法律行動,而梁繼昌是立法會議員,不代表任何政府官員被他說一些不是事實的說話,都可以不予以糾正,關鍵在於梁繼昌的言論是否有事實根據。在香港明法理事理的人看來,梁振英對梁繼昌提出民事訴訟,合法合情合理。
香港政壇長期存在一種不正常現象,就是反對派可以肆無忌憚地謾罵抹黑政府和官員、甚至特首,但是特首、官員作出合法合理回應,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就被污名化為恃強凌弱,製造寒蟬效應。難道任由反對派獨佔不用負責的言論自由,官員遭到失實指控時只能忍氣吞聲,才算「正常的行政立法關係」?多年來的事實證明,對反對派的造謠抹黑啞忍退讓,只會縱容他們變本加厲,對建立正常的行政立法關係有害無益。梁振英對梁繼昌捏造事實、漠視法治的誹謗採取法律行動,其實是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顯示議員也不能濫用言論自由、不受法律約束地攻擊別人。這是推動行政立法關係在法治軌道運行的正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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