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評論:行政長官的四項標準不可以解讀嗎?
作者:宋小莊(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對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提出行政長官需要具備愛國愛港、管治有方、市民擁戴、中央信賴四項標準,筆者曾撰文論證,這是有香港基本法的依據的。但有人卻認為,不論有沒有依據,中央最後的決定和取捨都會有任意性,這個看法並不正確。對如此重要的職位,中央的任命決定豈能帶有任意性。《禮記·大傳》:「聖人南面而聽天下,所且先者五,民不與焉。一曰治親,二曰報功,三曰舉賢,四曰使能,五曰存愛。五者一得於天下,民無不足、無不贍者。五者一物紕繆,民莫得其死。」這是說古代選拔官吏有五個優先的條件,沒有一處違背,方可決定,否則就會誤國殃民。這比當代民主單一的少數多數的票數決定勝選更為全面而準確。其中古代《禮記》的「舉賢使能」之說,流傳至今,中國普通的老百姓都知道,中央怎麼可能不知道,說中央帶有任意性,說此話的人只能是極端缺乏政治和文化常識。
香港基本法第43條第1款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政府負責和香港特區負責。」到底有關人選能否向香港特區負責,主要由選舉委員會判斷;有關人選能否向中央政府負責,主要由中央政府判斷。當然選舉委員會和中央政府都要考慮到有關人選能否「雙重負責」。 根據現行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選拔需要「雙重負責」者的責任落在具有提名和選舉行政長官職能的選舉委員會和具有任命職能的中央政府身上。相對而言,中央政府的責任尤其重大,選擇不當可能關乎「一國兩制」成敗,而中央始終是「一國兩制」成敗的最終承擔者。當前參選人的表現以及選舉委員會對參選人的判斷對中央具有參考價值。
各選舉委員的判斷和中央對該判斷的判斷,可以從三個方面分析:
一是中央和各選舉委員將關注各參選人的情況。
參選人是否符合愛國愛港、管治有方、市民擁戴的標準,是可以認識的。這不但要視乎過去的情況,還要取決於現在的表現和未來的可能。有人說,選舉的表演和平時的表現應當相區別。只要看得過去的表現就可以了,不必看現在的選舉的表演。就好像美國總統的選舉,候選人總是反華的,當選之後就會改變,競選只是做戲,只要能贏就行。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為香港行政長官的選舉,有中央的因素,不是糊弄選民或選舉人就可以的。從現在的表現推斷參選人未來的行為,比看參選人做戲更為重要。
由此觀之,林鄭有領先優勢。比較起來,兩位男士相形見絀,投機成分過重,胡國興為了獲得提名,不斷調整原來的政綱,向反對派靠攏;曾俊華本來是政府要員,官銜雖低於林鄭,但也不低,但現在卻忘了自己的身份,轉而向反對派乞票。例如在推動政改和第23條立法的立場上,就遷就反對派的立場,甚至可以自相矛盾,精神分裂,一方面提出無所作為、休養生息的主張;另一方面卻要積極推動政改、挑起紛爭。選舉輸贏是兵家常事,但政治表演一旦失去人格,就晚節不保,永遠是輸家。
二是中央和各選舉委員將關注各參選人的政綱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
本屆選舉,參選人要得到150名選委提名才能成為候選人,要得到601張選委投票支持才能當選為行政長官。為了獲得足夠提名或當選,不排除在參選人和選舉委員之間會有互動,這樣可以從政綱的變化作出判斷。兩位女士似乎沒有這種情況,但兩位男士就有這種情況,他們先拋出一份政綱,測試水溫,了解行情,然後向反對派選委靠攏,作調整;對較為敏感的政綱,還提出不同或不完全相同的說法。例如:曾俊華原來是堅持把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作為憲制義務的,後來就改為要作諮詢,看民意再定,連草案要用白紙還是藍紙也在計劃之內。
熟悉立法程序者都知道白紙草案意味政府未必立法,從草案的顏色可以區別是否是憲制義務。對啟動政改也從原來依照「8·31」決定,轉而向中央表達民意了。胡國興也不再提第23條保障國家安全的立法了,改提第22條限制中央各部門權力的立法了。凡此種種,是否在與反對派選委進行某種政治交易,引人遐想。如果政綱可以進行交易,可以換票,到了身在其位,竊據神器,也會如此否?
三是中央和各選舉委員將關注建制派選委和反對派選委的提名和選舉取態,並從中判斷被支持者是否符合愛國愛港等的標準。
本屆選舉委員會的法定人數是1200人,但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只有1194人。據媒體的統計,支持反對派的選委有325人,如果按照兩分法,建制派的選委就有869人,但也不能排除有游離票的情況存在。由於李嘉誠認為參選人都是朋友,不想得罪人,就不提名任何人了,但他表示還會投票,商界選委可能受李氏影響,有樣學樣。從提名預測當選的難度增加,甚至成為不可能。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但反對派選委卻準備採取綑綁投票的策略,這種違反香港基本法的行為,使選舉流選的可能性增加,反對派選委支持的候選人也不能完全排除當選可能。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的繁榮穩定,中央政府不任命的可能性也增加了。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各選舉委員應當三思而行,作明智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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