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前特首入獄 曾蔭權判囚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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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名前特首入獄 曾蔭權判囚20個月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法官陳慶偉今於高院判處曾蔭權入獄20個月,成為首名罪成兼入獄的特首。

法官指不便透露案件詳情,因要重審,本案最高刑期是7年,但沒有判刑指引。陳官指,被告違反誠信,在行會決定是重要的決定,決定發牌事宜上影響社會各階層人士。

陳官又指本案有兩種刑罰,一種是貪汙性質可達最高刑罰7年,一種是其餘性質可較短刑期或緩刑。而本案是第二種情況,但不等於被告犯罪是小事情及可以逃避坐牢。 陳官認為量刑起點應是30個月,判刑要顯示阻嚇性。法官指接收到家人及其他人的求情信,但要彰顯法庭公義及陪審團的付出。

法官指外界看來,判刑好像很輕易,但在他而言,判刑一直是非常困難,更從未見過如此高職位的人成為階下囚。 大量與他共事的人都稱讚被告,特別是解決98年金融危機,非常出色 ,可獲10個月扣減,因此判曾蔭權入獄20個月。

曾蔭權上周五被陪審團以大比數8比1,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即沒有向行會作出申報,他與雄濤大股東黃楚標商議租住深圳東海花園大宅一事。另一項行為失當罪名則裁定罪脫。至於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陪審員未達成裁決。

法官指曾蔭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屬非貪汙類

據香港商業電台消息,陳官判刑時指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判刑,分為兩類別,第一類是較嚴重,牽涉到貪汙成份,判刑會達刑期上限,約為五至七年;第二類並非貪汙,當中不同案件有不同情況,判刑由入獄、社會服務令或罰款都有。法官認為今次曾蔭權的控罪屬於第二類,案件的嚴重性在於被告當時是行政長官,作為特區的首長,不只對香港市民負責,也要向中央政府負責,行政長官要具有誠信,亦是唯一一個職位,在基本法中列明有這項要求。

【商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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