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評論:以梁游敗訴為標尺 驅逐抗憲分子

作者:黃熾華

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梁國雄四人,有人「龜速」宣讀誓詞,自言顯示誓詞的「虛妄」;有人用反問語氣,以質疑並反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人恣意加入「香港自」政治口號,宣示「港獨」;有人撐黃傘、撕人大「8·31」決定道具鼓吹「雨傘革命」反中。「四邪」不守法、不尊重憲制和不莊重、不誠實宣誓罪責難逃,高院應以宣佈梁、游敗訴的判詞為標尺,將4名違法抗憲分子逐出立法會。

首先,高院上訴庭在判梁、游敗訴中,一再引述今次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內容,是尊重人大釋法與基本法具同等法律效力和解釋權的表現,並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的實施。這也充分表明高院對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尊重,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早就應受到香港人和法律界的尊重,更是對所謂釋法是「僭建」、「修改」、「打壓」謬論的有力回答。

其次,高院上訴庭重申「三權分立」不妨礙高院守護憲制責任。事實是,在英、美等國,「三權分立」構成該主權國家的政治架構,目的在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但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全國人大才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力是全國人大授予的,不存在剩餘權力可以和人大常委會權力「分立」。司法機關的職責就是守護基本法。何,基本法第104條守護的是國家的主權和基本法,第77條議員在會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不適用於未宣誓和反對宣誓、虛假宣誓被司法覆核的「議員」,因為他(她)仍未成為合法議員。

其三,高院上訴庭守護了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至高無上。這是因為: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香港基本法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行為都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個人以及一切組織和團體都必須以香港基本法相關規定為活動準則。同時,香港基本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在全國範內適用。高院法官肯定了基本法這一在香港特區的至高無上憲制地位,香港法治終於得以彰顯和捍衛。

【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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