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社評:依法遏止「港獨 」 保證「一國兩制」實行
日前,香港高等法院及其上訴庭,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針對梁頌恆、游蕙禎案件分別作出裁決,確定梁游二人的宣誓無效、無權重新宣誓並喪失議員資格,其上訴也被駁回。同時,法庭還確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威性及法律效力,強調基本法在香港的法制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人大釋法等同於基本法的具體條文等。這些裁決從司法層面上有效落實了人大常委會有關釋法的原則,為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從法律上遏止及依法懲處「港獨」行為,阻止「港獨」分子進入特區管治架構,樹立了良好的判例,起到了實質執行的作用。同時,法庭也釐清了若干重大法律問題,駁斥了某些所謂「法律權威」故意曲解基本法的謬論。從一定意義上說,這是特區政府正確運用法律手段,打贏了一場遏止「港獨」的莊嚴法律戰。
近一段時間,「港獨」思潮在香港社會頗為猖獗,少數企圖混入立法會的「港獨」分子,更公然在莊嚴的立法會宣誓儀式上辱國播「獨」,激起廣大市民的強烈憤慨。特區政府順應民意,提出司法覆核,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主動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進行解釋,明確了該條文的法律精神及具體涵義。香港高等法院及其上訴庭,對梁、游案件依法進行了審理和裁決。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要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在基本法的整體規定中來理解,要放在香港特區制度體系中來把握,進而得出與本次釋法精神一致的裁決結果,即判處梁、游二人的宣誓無效並不能再安排宣誓,其議員資格相應被取消。有關法官還指出,議員就職宣誓是對香港特區和公眾有深遠影響的事情,相關人員如果沒有正確宣誓,就無權就職。這些判詞從司法層面上落實了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精神,實現了裁決結果與釋法原則的一致性,向公眾解釋了依照基本法正確宣誓,確保其愛國愛港立場,是對治港者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為從法律上全面遏止「港獨」,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和案例。這也是從另一個層面來引證了人大釋法的必要性和及時性,讓法庭對有關案件的審理做到有理可據、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有關判詞強調了人大釋法及基本法在香港法制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所作出的解釋在香港特區具有約束力並構成特區制度的一部分」、「法律包括本次釋法,釋法內容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過去,有些傾向反對派的所謂「法律權威人士」,故意曲解基本法,抗拒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妄稱什麼「人大釋法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人大釋法等同修法、法庭不該干預立法會內部運作」云云。此次法庭的裁決,駁斥了這些謬論,澄清一些法律上的大是大非問題。有關法官更在判詞中,明確指出香港的司法機構並沒有任何權力去質疑及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同時也批評了所謂「人大釋法即修法」的言論,指出上訴方(指梁、游一方)在沒有理據支持的前提下,僅根據普通法的思維定勢去揣測、指責成文法體系的做法,是「既傲慢又無知」。
需要指出的是,有關判詞指出:「《釋法》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這段重要的判詞既回應了本案直接使用全國人大釋法內容的正當性,又確立了司法效力溯及至基本法生效之時的原則,解決了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同類案適用釋法可能存在的障礙,意味法庭今後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包括對之前所發生的涉嫌無效宣誓行為,如受到法律挑戰,也需要按照此次人大釋法的法律原則進行裁決。
有關判詞還指出:法院是基本法的守護神,法庭會嚴格按照基本法來審理案件和作出裁決,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提到必須在就職時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有關人員,就包括了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香港的司法機構也是根據基本法第四章第四節而設立。因此,法院履行基本法賦予的神聖職責,守護基本法這個香港的最高法律,定能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讓香港社會在法治的軌道上順暢運行,確保「一國兩制」的持續成功落實以及社會的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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