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快必罪成 各判監7日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及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於去年5月星島新聞集團舉辦第30屆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期間,向主禮嘉賓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被控「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兩人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主審裁判官杜浩成認為本案涉及學界活動,主辦單位花一年時間籌備,涉及龐大人力物力,參加者逾2000人,兩人行為令部分活動項目需取消及更改,考慮長毛及快必在案中為「領導」地位,罪行嚴重,必須判處監禁刑罰,長毛過往有16次案底,乃判他即時入獄7日;但准長毛以4000元現金保釋上訴,初犯者快必則入獄7日,准緩刑一年執行。長毛及快必昨聞判後均揚言會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刑期。
指判決符合人權法
杜官強調,根據《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能享有特權,即「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和「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集會,及示威的自由」。杜官批評長毛的代表大狀郭憬憲,「一味叫本席考慮被告的情況,而漠視2000多名師生被騷擾的情況」,反問「是否只要示威者想表達意見,就可任意進入文娛中心騷擾合法使用者」,兩被告的行為是侵犯當日出席文娛中心合法的使用者,他們均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及自由,法庭要認真確保任何在文娛中心的行使憲法者,得以順利使用其權利。
杜官指,設立文娛中心是向市民提供文娛及康樂活動,有關法例訂明,主要是保護合法行使者順利使用而不受滋擾。根據法例任何人「故意妨礙,騷擾,幹擾及煩擾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最高刑罰為入獄1個月及罰款1.5萬元,顯見立法機關立法意圖是規管非暴力性質,因為若涉及暴力,可以簡易治罪或普通法中的「普通襲擊」或「襲擊傷人」等罪名提出起訴。杜官裁定《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中的「故意」應以狹義解釋,並不包括「魯莽」行事的情況,狹義解釋的條文符合人權法的規定,因此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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