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評論:取消梁游議席 高院判合憲合法
作者:黃熾華
11月15日下午,高院法官就港府和律政司要求對候任議員梁頌恆、游蕙禎是否可第二次宣誓提司法覆核作出判。判詞指:一、梁、游不可再行宣誓,立法會主席也無權安排梁游第二次宣誓;二、梁、游於10月12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議席懸空;三、高院判詞結論與人大常委會釋法前、釋法後都是一樣的。三點判,合憲合法、順應民情,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高度一致,香港人齊聲擁護,額手稱慶!這正是:人民群眾開心之日,便是「港獨」分子難受之時。
判詞合憲,是高院指「人大釋法對香港所有法庭均具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該解釋」。這顯示高院真正尊重根據國家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和人大釋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真正把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看作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真正地維護基本法與維護香港法治的統一而不是對立起來;真正適應與「一國制」要求相一致的新憲制;是真正的依法辦事。此一正確判,為香港回歸近20年樹立了司法人員按憲制辦事和擁護基本法的榜樣。
判詞合法,是高院完全按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04條的要求來衡量梁、游宣誓是否莊嚴、誠實,從而褫奪二人議席。判詞指:議員「拒絕或忽略」依照法例要求宣誓,則被視為離任或取消資格。這符合「解釋」第一條指:「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宣誓或者拒絕宣誓的有關公職人員不能就職,從而也不得行使相應的職權和享受相應的待遇。」換言之,梁、游的議員資格應於10月12日拒絕宣誓就被褫奪,已領到的議員薪津應全數退還。高院在釋法前早就預定作出同樣的判詞,表明法官對基本法的解釋和執行與人大常委會釋法高度一致,這是令人欣喜的進步。
判詞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作出了貢獻。在「港獨」分子猖獗裂國的關鍵時候,高院牢記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牢記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長的行政機關為主導,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人員在內的治港公職人員,都應該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牢記香港特區所行的制度、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牢記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牢記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區的個人和一切組織團體都必須以基本法為活動準則,也理所當然地都應該效忠自己的國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而不言而喻地不容許立法會議員扭曲誓詞和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統一的一切「港獨」言行。司法機關的判與人大釋法相契合,使香港特區和香港人更明確自己的言論和行動何者為合法、何者為違法,非常及時。
這次判,是一次維護憲制和法律的勝利,是捍衛「一國制」正確方針的勝利,也是守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勝利。對720萬香港人而言,是一次保家衛國戰鬥洗禮,值得歡呼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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