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評論:「佔禍」周年 司法公義在哪裡

作者:青 鋒

9月28日,是「佔領中環」周年。這場長達79天的違法亂港「佔中」行為,是戴耀廷等3名搞手以「公民抗命」為口號、反對特區政府依照基本法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而發動的,其最終目的是要通過「佔中」街頭抗爭,配合外國勢力在香港策動「顏色革命」,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將香港變為顛覆中國政府的橋頭堡。「佔中」結果是:破壞社會秩序、妨礙大眾上班、阻礙學校開課、拖垮金融運作、損害香港信譽和發展利益;而「佔中」的破壞搞手等逾千人被依法拘捕、等待起訴。

然而「佔」禍將滿年,去年初「預約拘捕」的48名主事者和「佔中三丑」至今仍逍遙法外,有參加過「佔中」的「港獨」分子深受「佔中」影響,更發動旺角暴亂,然後又獲法官開恩,准許離港與「藏獨」和「台獨」勢力勾結。「佔中」搞手和「港獨」分子更加有恃無恐,氣焰越加囂張,近日已叫嚷要到立法會及政府總部示威遊行,「紀念」「佔禍」,揚言以後每年都要搞類似的街頭抗爭。市民不禁要問,法庭是否有依法審判、懲處「佔中」搞手和「港獨」分子?是否盡到彰顯法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的責任?答案似乎難以令人滿意。

首先,法官違背了依法判的原則,以價值觀代替法律作為量刑的標準。羅冠聰、周永康、黃之鋒前年9月帶頭衝擊政府總部和「佔領中環」,罪行嚴重,可是法官卻以他們「是真心表達政治訴求」和「年輕人行動純真」而輕判。

這樣的判,公然違背「佔中」期間2014年10月9日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就法治及公民抗命發表的聲明》。該「聲明」援引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McEachern首席法官R v Bridges案的判詞指:「公民抗命是一個哲學原則,而非法律原則。簡言之,參與者故意犯法遭刑事檢控時,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對有關控罪的答辯理由,一旦參與者在公民抗命過程中的行為觸犯法例被起訴,則無論行為動機如何崇高,在法律上也不構成任何答辯理由,法庭也不會在審訊時受到受審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評價或裁。」本港法官對羅、周、黃的輕判,違背大律師公會所舉的國際案例和原則,以獲罪者的政治理想為衡量判罪輕重,並否律政司提請的覆核,這使人疑慮,如今日益囂張的「港獨」分子會否因法庭以「政治理想」作為裁決標準,日後的暴力違法行為會否更變本加厲?國家安全、香港法治誰還能維護?

法律,包括國家憲法和普通法律,是由國家制訂出來的。就中國憲法而言,它規定了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的權利、義務等,並由國家強制保障其實施和規範。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訂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的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

身為香港特區的法官並宣誓擁護基本法,不從嚴懲罰衝擊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佔中」搞手、「港獨」分子,批准「港獨」分子戴罪離港與「藏獨」、「台獨」勾結,實在令人難以接受。法律即使「抽象」,但要求法官對國家效忠是世界慣例。美國法官的誓詞是:「我,謹此莊嚴宣誓:我會支持及捍衛美國憲法,對抗任何外國及本地敵人……」;英國法官的誓詞是:「我,謹向全能上帝宣誓:本人必依法竭誠向女王伊利沙伯二世陛下及其繼位人效忠」。在香港,也不能例外,國家和人民才是法律的真正主人。

因此,法官忠誠於國家法律,就必須效忠國家和人民。香港法官宣誓忠誠國家憲法及基本法,就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區,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希望法官在審判、裁決暴力違法、破壞「一國兩制」的人,要令法律的公義看得見,而非一再放縱姑息。

【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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