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再論緊急狀態傳播虛假訊息應否刑事化?
筆者於2019年7月19日在《橙新聞》刊出《香港應否把在緊急狀態傳播虛假訊息刑事化?》,文章大獲好評,該文章內容借鏡澳門特區民防法第25條「當澳門特區政府宣佈澳門進入特定民防狀態,任何人明知虛假仍傳播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眾恐慌的虛假資訊,可被判處罰款甚至監禁」,後來澳門特區政府重新檢討條文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定義,為「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現時,香港人獲取消息的渠道,除了主流媒體的新聞報導外,還包括從社交平台網站、WHATSAPP群組、微信群組等傳出的訊息、圖片,部分訊息雖然經過包裝,但仍能分辨是虛假的,部分則是真新聞摻入假元素或重要資訊;部分是以真圖配以假文字的內容農莊,移花接木;部分則是以數年前的新聞意圖瞞騙大眾;另有些訊息一看便知道是虛構的。假新聞以訛傳訛,容易引起公眾恐慌,或對個別人士、群組甚至是事件本身產生誤會,令讀者被誤導的先入為主錯覺。
新加坡的《防止網路假資訊和網路操控法例2019》(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2019)剛於今年10月2日生效,根據該國的這條新法例,該國的某些部門主管有權判定某些新聞內容為假新聞,法例並賦予該等人員(authorised officer)有權要求社交平台網站把列作假新聞的訊息移除,或者在內容旁面加上警示字眼;這些社交平台網站甚至包括FACEBOOK及TWITTER等境外平台。在大數據世界,個別社交平台網站只會根據用戶的喜好、習慣模式甚至政治立場而作篩選,投其所好,並只向個別用戶顯示近乎「度身訂造」、具選擇性立場的訊息。
其實,在商業社會,若有個別假消息在坊間傳出再傳播,可行的方法是澄清,或淡化假消息,繼而以法律手段,對假訊息來源、平台作出誹謗訴訟和向法院要求出具禁制令,以避免假訊息再一步散播,並要求假消息在網上平台悉數移除或下架。
特區政府已啟動了緊急法的第一步,引用《禁蒙面法》,日後也不排除採取禁上網、封查社交平台網站、禁絕傳播虛假訊息等止暴制亂手段。其實,若引用緊急法,把傳播未經證實的虛假訊息傳播刑事化,有助減少不良訊息的流動,截斷違法活動的網上動員,也舒緩大眾恐慌。
「為官避事平生恥」是香港特區近日寫照,新加坡的《防止網路假資訊和網路操控法例2019》賦予了某些部門主管辨別真假消息的權力,然而,若香港特區實施類似的臨時法令,又有哪位官員樂意肩負這重任呢?難道特區政府又是把權力拋給法院嗎?這建議的本質,是平息暴亂,早日重塑法治,令社會走出陰霾,而若個別市民好心做壞事,誤把真心以為可靠消息或未經證實的消息誤傳而誤墜法網,應可被免除刑責。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