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受查人身份涉違法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廉政公署拘捕,並安排同日到裁判法院提堂。事緣他早前曾公開披露個別案件受查人的身份資料,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其實,林卓廷在去年年底在社交媒體上傳了一段錄像,內容為他召開記者會時洩漏口風,披露某名高級警官疑似是廉政公署調查對象,同樣也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林卓廷當時不打自招,把錄像上傳成為鐵證,更證據確鑿,自招嫌疑,聰明反被聰明誤。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條,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a)該項調查的標的之人(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標的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b)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年。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的訂立原意,是避免對受調查對象打草驚蛇,避免該等受調查對象會銷毀證據、騷擾證人或潛逃,更是保護受調查對象,捍衛司法公義;林卓廷刻意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令當事人和家人承受不必要的尷尬和壓力,並在廉政公署未有調查結果前,詆毀人家的聲譽,有誹謗之嫌,並對調查對象不公平。
今年年初,社民連時任主席吳文遠於四年前透過電台節目和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公眾披露廉政公署調查對象的身份,結果被起訴「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繼而被定罪,判囚四個月。前車可鑑,林卓廷作為政治人物,更要謹言慎行,不要經常觸碰法律紅線。
林卓廷是前廉政公署調查員和前立法會議員,理應比一般人熟悉《防止賄賂條例》和相關程序,不能知法犯法。是次如果林卓廷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披露疑涉受調查對象,觸犯上述《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令人遺憾。香港是法治社會,在法律面前一視同仁,任何人犯罪也需要付出代價,這才能彰顯法治制度的重要性。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