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香港司法怪象頻現 源於法官不受監督
筆者路過灣仔鵝頸橋,見到有婆婆拿着拖鞋,口裏唸着咒語「打你個九官(因婆婆唱腔聽不清楚,只為譯音)何XX (隱約聽到某某法官姓名)…」,旁邊放有紙老虎等法器,又有肥豬肉等祭品,婆婆口中有詞,批評「假髮佬」禍港,的確,傳媒肥佬恐嚇他人,有證有據,有圖有真相,表證成立,卻罪名不成立,也難怪鵝頸橋下怨聲載道。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Henry Litton)近日分別於《明報》和《南華早報》以中英文撰文,發表《是時候緊急改革了》《For Hong Kong’s sake, the judiciary must regain Beijing’s trust》,在文章中,烈顯倫對香港特區法官作出批評,指責「蒙面案法官抬高自己到全國人大位置」、又指出「法院幫助創造導致混亂的社會環境」;烈顯倫重申基本法是一項憲法性文件,「法院允許律師玩法證遊戲,利用基本法中的條款作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打擊政府機構和其他機構。」烈顯倫又批評「法院允許法律顛倒基本法」「代表政府的律師,不是反駁對方,指出這種反常的做法,而是加入了這個盛宴。」
烈顯倫作為原終審法院法官,專業和經驗不容置疑,地位也頗有份量,這次他指出「司法界國王的新衣」,有理有據,純屬不平則鳴,他的了發聲擲地有聲,鏗鏘有力,是從香港特區和司法制度出發,用心良苦。作為退休法官,他以局外人的角度看問題,看得更透徹,道出了問題的根源,他認為「法院存在的問題更嚴重而且根深柢固」。烈顯倫大法官建議「是時候緊急改革了」,是對香港的司法怪現象當頭棒喝。
言猶在耳,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出「任何人都會犯錯,法官也不例外」,當然,如果法官在私人生活犯錯,公眾沒權干涉;但如果法官在判案時錯誤引用或曲解法律觀點、錯用酌情權、因嚴重程序或其他失當致裁決不公,律師司有權作出上訴或申請覆核刑期的決定。
最近,有十二名因涉黑暴暴力案件被捕人士,欲潛逃偷渡到台灣地區時,在公海被中國海警截獲,被送往內地扣查,這些人士都是法官給予他們保釋條件,難怪各界炮轟法官作出輕率決定讓他們保釋,其實是變相「放走」罪犯。事實上,很多涉黑暴罪行案件的被告,分別被判無罪、撤銷控罪、輕判、緩刑、守行為、罰款,判決脫離法律和邏輯,法治變人治,令公眾對香港司法制度失去應有的信心。
畢竟,法官已不再是包青天大老爺,更不是父母官,只是受過法律訓練負責審案的專門人員,在成長路上,對事和物,也有主觀的見解和立場,也有七情六慾,法官不是聖人,同樣會犯錯,否則哪來上訴的制度?否則哪來上級法院推翻下級的上訴個案?司法機構設有「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可是一個實體部門,證明有其存在價值。
希望除了打小人以外,特區政府可考慮成立監督法官操守和行為的官方機構,可以透過把不達標、屢判錯案、水平低劣、法律基礎薄弱的法官革退,並涉黑暴案件不分發給他們審理,以更能保障優秀法官的名聲,也讓好法官的公正不柯工作備受欣賞,甚至如果個別法官涉刑事成分,須嚴肅跟進。法官崗位不應該再是鐵飯碗。
我打算乘車回家,身後,又有人掏出二百大元給婆婆,疾呼「錢X,正小人,幫我們狠狠的打!」
作者為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