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港區國安法列明四宗罪與香港基本法23條的比較
港區國安法列明四宗罪與香港基本法23條的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自6月30日晚上起生效,而其第43條實施細則也已刊憲,進一步把這本香港國安法明文化、規範化。條文中也有針對四項嚴重危害國家安法刑事罪行的說明和處罰,有法可依。四項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過去四年,從「違法佔禍」、「旺角暴亂」、「反修例黑暴」到最近的「35+初選」同屬奪權或恐暴性質,背後有外力黑手的魔爪干預,充滿「顏色革命」影子,香港國安法是香港法安的及時雨,止暴制亂,撥亂反正,讓香港重新出發。
坊間部分人對香港國安法有誤解,以為就是等同基本法二十三條,其實,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特區制定的法律,並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屬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罪行、立法性質都與基本法二十三條略有不同。
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這是國家層面的立法,由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委會進行立法程序,權威性不容置疑,再由國家主席簽署命令生效;香港特區政府同日也特區刊憲,自始香港國安法成了中國香港特區法律的一部分。
至於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內容,要再進行本地立法把內容、罪行和罰則明細化,進行本地立法,草案再經立法會三讀通過、刊憲再生效,屬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沒衝突,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區生效,香港特區仍可以進行特區層面的本地立法。
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現時只針對四項罪行,即(1)分裂國家罪;(2)顛覆國家政權罪;(3)恐怖活動罪;及(4)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則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七項罪行,包括(一)叛國;(二)分裂國家;(三)煽動叛亂;(四)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五)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六)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七)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比較兩本法律,按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規定,其中的分裂國家罪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列出,而《中華人民共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視乎實際案情,某些元素或已涵蓋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及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而現行《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9條及第10條涵蓋了普通法中的煽動意圖罪行。當然,根據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香港特區仍需就條文列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進行本地立法,與香港國安法並沒有牴觸。
作者:朱家健
國家安全法香港青年宣講團發起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