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淺談香港各級選舉與國家安全法有關的條文

每個司法管轄區的選舉是憲制的重要一環,均是兵家必爭,同時,不只香港特區,有些地方的各級議會選舉,也會吸引境外勢力的干預、操控或贊助。現時,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包括作為委員會主席的行政長官、三司(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多個紀律部隊首長、警務處國安處處長、特首辦主任等,其中並不包括主力調查選舉舞弊的廉政公署,大家也應該知道廉政公署的歷史、功能和獨立性,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並未有廉政公署代表,相信也是意料中事。

針對選舉而言,兩個國家安全機構當然可就一般破壞選舉公平、選舉流程、選舉投票日的票站運作、選民和候選人安全、票站涉工作人員的選舉舞弊行為、外力干預和操作選舉,進行執法和事前部署。此外,香港並沒有任何「公投」或「民間投票」制度,一切「公投」性質的活動,都是沒有法律效力或認受性的,這類違法「公投」活動如果議題涉及煽動、暗喻或作出變相「分裂國家」行為,如在「投票」選項包括「港獨」、「自治」、「分離」、「非法改變香港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的元素,或涉「台獨」、「藏獨」、「疆獨」的選項,或屬「自決」的違法行為,更會牴觸「分裂國家罪」,即香港國安法的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如果「公投」活動或其背後運作大台、或參與「公投」的政黨或候選人涉收取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政治捐款,已屬違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即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三)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如以「眾籌」方法籌募經費,或未有依法登記超過一千港元選舉捐款或以上(如該項選舉捐贈包含貸品或服務) 的捐贈者姓名/名稱及地址等資料作發出收據之用,已牴觸《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香港法例第554章) 第19條及同一條例其他條文,同屬犯法行為。

此外,如果政客在官方選舉的政綱或「公投」的定性,為癱瘓立法會等政權機關,或什麼「攬炒十步曲」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則已屬「顛覆國家政權罪」,即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一)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二)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不是外國的後花園,香港選舉更不是外國的飛地,不容境外勢力以背後黑金、暗盤操作、派出代理人或任何形式操控香港選舉,而如果選舉的候選人、工作人員或任何形式觸犯「分裂國家罪」或「顛覆國家安全罪」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性質和懲罰較一般選舉舞弊罪行嚴重,切勿以身試法。

作者:朱家健

國家安全法香港青年宣講團發起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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