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生效當日,又是「7.1」香港特區成立23周年之時,黑暴垂死掙扎,這天又上街搗亂,當中有狂徒以匕首刺傷警察。事件令人想到:事前網上有人鼓動無知者上街搗亂;事後有媒體報道暴亂經過時陷警察於險地,這些其實都涉及煽暴縱暴,國安法應能入罪。
香港自去年6月黑暴亂港,每次搞破壞,事前例必有人在網上或黑媒上大力鼓動:「什麼什麼時候大家出來遊行集會,不見不散」之類極具煽動的字眼。每次表面上打着「遊行集會自由」旗號,但結果是每次例必到處發生打砸搶燒暴亂,暴徒無惡不作。日前「7.1」,又是事前有這種敗類先在網上作煽動。那名用匕首襲警的狂徒據說在事前已訂了飛往倫敦的機票,準備襲警之後連夜逃往倫敦,幸而警察及時趕至把他拘捕。雖然涉案狂徒始終有歸案一天,但人若離開了香港,要逮捕他回來並不容易,今次即晚在狂徒上機後千鈞一髮把他拘捕,省回很多警力,也讓遇害警察感到安慰。另外,有電子媒體拍到狂徒以匕首狂插警察的鏡頭,當受傷警察拉下口罩喘口氣時,竟被該媒體的鏡頭故意近距離對準,據說該警察就因此被其他黑暴「起底」,發布於網上廣傳,而襲警狂徒的面貌卻以「打格仔」處理。這樣的報道手法顯然是有意幫助暴徒,陷執法者於險地。
國安法第3章「罪行和處罰」,從第20條至第30條所界定的4項罪行條文中,每一條罪行都包括有「煽動、協助、教唆、串謀」等內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像上述的網上和黑媒的煽暴惡行,過去甚難入其罪,現在有了國安法,應能入「煽動、協助、教唆、串謀」等罪行之列。本來肩負教育社會大眾使命的媒體,出現了敗類,遺害社會,早就應該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