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公務人員和公職人員須擁護基本法是基本要求

廉政公署成立了特別調查組,處理28宗反修例事件中涉違法的公務員,事實上,我們也從新聞報導得知多名公務員參與前線違法衝擊活動而被所屬部門即時停職,其中更涉紀律部隊成員;有勞工處勞工主任組織違背公務員政治立場的集會,已涉違反公務員政治中立主張;數名區議員涉辱華、選擇不向支持基本法條文的市民提供服務、並在議辦和網上社交平台懸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港獨」口號標誌;另有多台區議員在區議會會議頌唱《願榮光歸香港》的「港獨」歌曲,這些「涉獨」區議員已違反參選區議會時提名表格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涉嫌作出虛假聲明的刑事罪行;同時涉公職人行為失當罪;此外,涉鼓吹「港獨」的區議員也涉違反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9條及第10條有關煽動意圖罪。

公務人員是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僕,如果沒有服從特區法律,不但以下犯上,也是不及格的公務員,如果在私人企業,一名僱員進行違法活動,並惡意對老闆指令陽奉陰違,甚至明目張膽攪對抗,已可被即時解僱;同樣道理,公職人員的工作有部分官方性質,並手握公共資源或決策權,如果未能符合公職人員應有的表現,不但是在破壞特區政府形象,更會令公帑胡亂花費在違反特區政府原則或違法的用途。

以公帑資源和鐵飯碗來支持「港獨」和其他違法活動,真是諷刺。其實,在公務人員入職前,應要作入職審查,包括審視準公務員的道德和操守,是否曾有前科等,而紀律部隊更設有三年的試用期,如果涉違反法律和紀律,可被即時革職;當然,即使公務員過了試用期而參與違法活動,為免影響向公眾提供的服務和團隊工作,公務員事務局及所屬部門可即時把涉案或涉事公務員調職崗位或停職,也是符合聘用合約條款。

立法會議員、法官、區議員如果作出與身份不符的行為,要麼滾、要麼在完成調查後離職,不要再眷戀職位,不要在覤覦薪高糧準的飯券,請他們不要一邊吃著公家飯,一邊操控公家資源,一邊作出違法崗位和身份的勾當和言論。

以公帑營運的公共機構、官方媒體、法定組織、諮詢委員會的職員和邀任委員,同樣不能身在曹營心在漢,而即使反對派政客或專家獲邀加入法定組織和諮詢委員會,也不可把違法和違反「一國兩制」的主張影響諮詢和行政工作。

筆者這數年已多次作出建議,香港特區內各級選舉前須要妥善執行「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須設統一的模式,不符合者將視作放棄參選;而即使成功當選後,更需要作出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同時,筆者也建議公務人員、公職人員、法定組織和諮詢機構人員和成員在入職/服務前,須作出同樣的書面擁護效忠聲明和誓言,違者須被依法追究和革退,即使在支取公帑退休金的退休公務人員,也應檢點自身言行並須恪守法律。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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