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 司法機構不能成為暴動幫兇

11月14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巴西出席金磚國家領導人會晤時,就香港形勢發表重要講話,提出「三個堅定」,當中包括「堅定支持香港司法機構依法懲治暴力犯罪分子」,為香港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指明方向。

昨天,高等法院就24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入稟挑戰《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香港法例第241章) 及根據該條例所制定的《禁止蒙面規例》(香港法例第241K章) 的法律效力和合憲性審理。判決結果出人意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竟然指《禁止蒙面規例》第5條引入的措施,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了特區政府尋求達至正當的社會目的之合理所需,《禁止蒙面規例》第5條和該條款引入的措施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同時,兩名法官對《禁止蒙面規例》是否超越了《緊急條例》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不表達任何意見。

筆者執筆之時,特區政府仍未表示是否上訴。高等法院裁決一出,街頭巷尾的蒙面暴徒為之雀躍,視判決為暴徒助攻。適逢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高等法院的判決,變相為助選反對派政客,甚至成為反對派候選人的文宣,間接影響區議會選舉的結果。

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是由於蒙面暴徒肆意攻擊警員、警車和破壞公共設施,暴徒藉蒙面掩飾身份而犯罪,令他們的破壞行為更肆無忌憚,也增加警方搜證和檢控的難度。

《禁止蒙面規例》的原意是止暴制亂,如今法院不知道以什麼「相稱性驗證標準」來否定《禁止蒙面規例》,裁定《禁止蒙面規例》違反基本法。請問法官,「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的準則是什麼?怎樣釐定社會適合和大眾接受的程度?是否只要有極少數反對聲音便足以裁定條款和措施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是誰賦予法庭權力駕馭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全?

法律不可亦不能胡亂解讀。法律是保障市民權利,透過契約令社會如常運作,而不是反其道而行。現在市民連基本安全和安寧的權利都沒有了,法律和法官的存在又有何意義?

法律的作用應是保護守法良民,而不是矯枉過正,寬待作奸犯科的人。否則,法律只是一把生銹刀。若果法律沒有用武之地,那些無法無天、胡作非為的人只會更有恃無恐。

期待律政司就高等法院的判決作出上訴,真正達至依法止暴制亂、撥亂反正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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