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禁蒙面法適合現時香港情況

每次見到大批口罩黨、頭盔賊,均會預知以暴力衝突收場,蒙面暴徒以為戴著口罩或以面巾等布料包裹著面容,便沒人認得出他們,或追蹤不了他們,增加拘捕、搜證、舉證和司法程序的難度,而且,早前有文章指,心理學上,戴口罩者因為無顧慮被認出,將採用更升級的暴力和肆無忌憚地攪破壞,可見,在暴動中載口罩及/或蒙面者,就是暴徒。

同樣是香港的低潮,16年前非典型肺炎肆虐香港,戴口罩避免病菌傳播和保護自己,是負責任的表現;時而世逆,近期以口罩示人的暴徒,目無法紀,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多場暴亂對香港造成的破壞力已陸續浮現,要撥亂反正,設立禁蒙面法是一個可行的方案,行政長官可以行政命令方式頒布,並在立法會復會後,以草案形式進行立法程序。

筆者曾在某商場見到一名由頭包到腳、黑色裝束的蒙面人迎面走過,試問好人好者,又點會以這種形象示人?暴徒刻意掩飾容貌,無真面目示人,可見身穿曱甴裝是自卑和心虛的表現,不想為自己違法惡法負責,更不想被起底,不欲朋友同事知道他們的身份,更不用向家人交代。但筆者在此反問一句,奉公守法者,若然行得正企得正,是否需要蒙面或以面罩示人?蒙面者與魔鬼同行,以暴力和拳頭亂港,無法無天,毀物襲警,人心惶惶,只有暴徒脫下面具,被法律制裁,香港才能回復安寧。

暴徒口口聲聲要執警警員展示編號或委任證,也要被襲途人向他們展示身份證,他們卻忘記了,他們在戴上面罩或蒙面後,沒有身份,本身便是無名氏傀儡,只有脫下面罩才有人權和話語權,否則在沒有確認身份的情況下,其他人除了稱他們「喂」或「暴徒」外,都不知道怎樣形容和稱呼。

一般認為,若暴徒不是透過蒙面隱藏身份,他們或會深怕被拍攝,會被起底、被認出、被杯葛和被追究,暴力不會如此失控,即是有法律規範,暴徒也不會如此放縱。想起多年前,香港的銀行大盜、珠寶劫匪、綁匪均會戴上絲襪和頭套,避免被受害人和其他人認出,也增加警方緝捕搜證的難度。

日前,有來自香港的蒙面示威者到德國科隆,卻被當地警察按法律規定,要求示威者脫下頭套,這正是禁蒙面法賦予的權力。現時,除了德國外,加拿大、丹麥、澳洲、法國和美國的15個州份都有禁止示威者戴面具頭套的相關法律,而其中,法國自去年爆發「黃背心」運動後,更果斷立法禁止示威者戴上面具面罩。

若能推出禁蒙面法立法,將防止罪案發生,或參加暴亂人士數目減少,因為天眼可以追查他們的行蹤,而在沒遮沒掩下參加違法暴亂,也會增加被拍攝和被認出的風險,參與者自然會投鼠忌器。

一個健康和健全的社會,以真面目坦誠示人,沒有遮掩,沒有虛偽,沒有暴力,正如香港在被移除非典型肺炎疫區後的重光,經濟再復甦,人人面露燦爛笑容,較戴口罩、眼罩、頭套、頭盔更親切健康,我們也期待全城脫下口罩的那一天。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