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 君: 黃台仰怎會是難民?

德國把黃台仰和李東昇定義為「難民」,令人大惑不解。黃、李二人分別是香港「本土民主前線」前召集人和成員,旺角暴動案被起訴,候審時棄保潛逃,成了全球通緝犯。在這種情況下,德國憑什麼把兩個通緝犯當作難民收容呢?德國這樣做,是不想與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做朋友,也不想與中國做朋友了。

國際間,要定義一個人的「難民」身份是一件很嚴格的事,黃、李二人並不是身受「自然災害」或「戰亂」;「政治難民」就更說不通了,香港沒有死刑,也沒有非人道問題。相反,香港是法治之區,司法並且獨立於行政之外,享譽世界,很多先進國家或地區都做不到。看來,德國的做法無疑很兒戲。

舉例說,筆者沒錢買樓買車,是否也可以被定義為「難民」呢?

香港審案公開透明,有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由於是從社會中選出來的,即表示制度確立了法院判案是建基於社會的普遍價值上的,不存在政治或歧視性審判。黃、李二人當日以「出席德國學術活動」為由向法庭申請保釋,獲法院批准,可見香港是個相當講道理和自由的地方。

有多個身為律師和大律師的反對派立法會議員認為,特區政府就此事向德國提出交涉,德國反過來會說「香港的司法不公,香港會蒙羞、沒面子」云云。作為大律師和作為負責通過法案的議員,卻不知道或根本不理會司法講的是事實和證據,而不是講面子,很難讓人理解,給人的感覺只會是:這人所說的是只有立場而沒有理據,這樣的所謂「大律師和議員」只會讓人鄙視。
特區政府應質詢德國就接收黃、李二人成為「難民」的理據何在,若德國拿不出理據或理據不充分,就表示德國在包庇這兩個通緝犯,香港就要按國際法行事。此事一定要嚴正處理,否則香港的聲譽會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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